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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程序-保全程序-3
公職考試| 8/7/2017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一、意義 (一)就有爭執之法律關係請定暫時狀態,以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似之情形者,稱之為「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第538條)。 (二)此種定暫時狀態之行為,並非保全債權人強制執行之方法,只係就當事人權利之範圍加以暫時保護。此與「一般假處分」僅為保全將來判決內容之實現者,尚有不同。 (三)亦即,聲請人得有定暫時狀態之裁定後,可依該所定之暫時狀態暫為實現其權利,義務人亦暫時履行其義務。例如:就他造所有之土地主張有通行權,得暫為通行,他造當事人因定暫時狀態之結果,在此期間亦有容忍其通行之義務。 二、要件 (一)須有爭執之法律關係 1.所謂「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包括「金錢請求以外之法律關係」、「金錢請求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均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例如: (1)在婚姻事件程序,得聲請命扶養義務人暫供給扶養費用之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79條、民法第1119條)。 (2)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時,法院得聲請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藥費或喪葬費之假處分(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2項)。 2.所謂「有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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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程序-保全程序-2
公職考試| 8/7/2017

假處分 一、意義 (一)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請求法院就各個物之給付或其他給付,為必要之處分者,稱之為「假處分」(有稱之為「請求標的之假處分」)。 (二)「假處分」與「假扣押」,同以保全將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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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程序-保全程序-1
公職考試| 8/7/2017

假扣押程序 一、意義 (一)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請求法院就債務人之財產暫予查封,以備將來執行者,稱之為「假扣押」。(第522條第1項) (二)所謂「金錢請求」,係指債務人原來所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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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程序-督促程序
公職考試| 8/7/2017

意義 (一)「督促程序」,係指經債權人之請求,以債權人之主張為基礎,向債務人發「附條件之支付命令」之特別訴訟程序。 (二)因「督促程序」,係不經言詞辯論,且若債務人不於一定期間提出異議,其支付命令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因此立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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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程序-第三人撤銷訴訟
公職考試| 8/7/2017

意義 (一)立法者認為,為保護受判決效力所及第三人之權益,雖設有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程序之規定(第67條之1),惟倘該第三人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能參加訴訟,則強令其忍受不利判決效力之拘束者,無異侵害其程序權、財產權。 (二)為彌補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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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程序-再審程序
公職考試| 8/3/2017

意義 (一)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對於已確定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請求法院再開已終結之訴訟程序,稱之為「再審程序」。 (二)換言之,「再審程序」係以另一個訴訟程序,請求法院以判決直接消滅已確定之終局判決的效力,故再審之訴其性質為「形成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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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程序-抗告程序
公職考試| 8/3/2017

概 說 (一)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對於法院或審判長所為不利於己未確定之裁定,聲明不服,請求「上級法院」為廢棄或變更之程序,稱之為「抗告程序」。 (二)抗告程序不服之裁定,非必有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之觀念。 (三)且抗告程序不服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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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程序-第三審程序2
公職考試| 8/3/2017

審查 (一)第二審法院之審查 1.原則 (1)當事人不服下級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狀應向原判決法院提出,依第481條準用第442條規定,原判決法院應先就其上訴在程序上是否合法為審查,如認其上訴程序不合法者,應準用第4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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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程序-第三審程序
公職考試| 8/3/2017

上訴的對象 (一)原則 對於第二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三審之法院。(第464條) (二)例外 1.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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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程序-第二審程序2
公職考試| 8/3/2017

言詞辯論 (一)範圍 1.言詞辯論,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之。(第445條第1項) 2.當事人應陳述第一審言詞辯論之要領。但審判長得令書記官朗讀第一審判決、筆錄或其他卷內文書代之。(第445條第2項) (二)程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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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程序-第二審程序1
公職考試| 8/3/2017

上訴的程序要件 (一)積極要件 1.主體 (1)第一審之當事人。 (2)依法承受訴訟之人。(第168條以下) (3)參加人得為當事人提起上訴,並得與參加訴訟之行為同時為之(第58條第2項),惟仍應以當事人名義行之,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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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程序-概說
公職考試| 8/3/2017

(一)國民對審判制度的信賴,乃建基於「正確的審判結果」。 (二)所謂「正確的審判結果」,雖難於作周延的定義,惟依照學者雷萬來老師之研究,就其要素而言,應包括: 1.當事人權利的保護。 2.程序的保障。 3.真實的發現。 4.正確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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