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濟程序-概說

作者:陳毅弘、李由

救濟程序-概說

(一)國民對審判制度的信賴,乃建基於「正確的審判結果」。
(二)所謂「正確的審判結果」,雖難於作周延的定義,惟依照學者雷萬來老師之研究,就其要素而言,應包括:
1.當事人權利的保護。
2.程序的保障。
3.真實的發現。
4.正確的解釋、適用法令。
(三)但人非神仙,不可能絕對的不發生誤判的情事。一旦發生誤判,即與民事審判制度之理念不合。因此,立法者為救濟法院之誤判,而設有使當事人表示不服之「救濟制度」。其包括「廣義之上訴」與「廣義的再審」。
1.廣義的上訴,包括:
(1)第二審上訴。(第437條以下)
(2)第三審上訴。(第464條以下)
(3)飛躍上訴。(第466條之4、第436條之2)
(4)抗告。(第482條以下)
(5)再抗告。(第486條以下)
2.廣義之再審,包括:
(1)再審。(第496條以下)
(2)第三人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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