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幸福企業專欄】合作金庫:連續4年獲幸福...
銀行招考|2024/07/03
-
【幸福企業專欄】台灣企銀:生育補助第一
銀行招考|2024/07/02
-
【幸福企業專欄】兆豐銀行:金融業年薪冠軍
銀行招考|2024/07/01
-
【幸福企業專欄】華南銀行:員工平均滿意度...
銀行招考|2024/06/26
-
【幸福企業專欄】彰化銀行:百年經營金飯碗
銀行招考|2024/06/25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相關法令 (八)
作者:徐振弘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相關法令 (八)
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
銀樓業
「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施行及申報辦法」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9 日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
布日施行。
一、適用範圍
銀樓業,即指進行貴金屬、寶石或珠寶批發零售之公司行號。
二、內控內稽制度
(一) 銀樓業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
(二) 銀樓業應每二年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之評估,並備置風險評估報告。
(三) 專責人員
銀樓業應由負責人或指派之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控制程序之執
行,並應定期進行內部稽核。
(四) 經濟部之查核
1. 經濟部應每年進行現地或非現地查核銀樓業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
執行情形,並得由銀樓業所在地之地方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派員陪同現地查核。
2. 查核業務,經濟部得依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具查核能力之其他機關(構)、法人
或團體辦理。
三、客戶審查
(一) 審查應取得之必要資訊
銀樓業進行現金交易,應依下列規定確認客戶身分,留存客戶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
1. 應請客戶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並記錄其姓名、統一編號、電話、交易日期、交易品項、單價、數
量及交易總金額。
2. 交易如係由代理人為之者,應另提供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並記錄其姓名、統一編號及電話。
3. 如屬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或受益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除應取得上述資訊外,並
應請其說明資金來源與購買用途,加強客戶審查。
(二) 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者,得免依前項辦理。
(三) 紀錄保存
客戶身分及交易紀錄資料,應以原本方式自交易完成時起留存至少五年。
四、大額交易之申報
(一) 銀樓業對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現金交易,應於交易後五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
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蓋用申報單位之戳章後,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
查局申報。
(二) 申報資料應以原本方式留存至少五年。
五、可疑交易之申報
(一) 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
1. 應申報情形
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銀樓業應確認客戶身分,留存客戶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並應向法務
部調查局為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交易未完成者,應申報客戶特徵及交易過程:
(1) 客戶有不尋常之交易,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其營業性質無關。
(2) 客戶連續以略低於新臺幣五十萬元進行現金交易。
(3) 交易完成後,對有存疑之客戶予以確認時,發現客戶否認該交易、無該客戶存在或其他有相
當之證據或事實,確信該客戶名稱係被他人所冒用。
(4) 電視、報章雜誌或網際網路及其他相關媒體報導之重大特殊案件之涉案人之交易。
(5) 客戶為法務部調查局所公告之恐怖分子或組織;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
織。
(6) 其他經認定有疑似洗錢交易情形。
2. 申報程序
(1) 於發現疑似洗錢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蓋用申報單位
之戳章後,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2) 對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交易案件,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辦理申報,並應於
五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補辦申報。但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回
傳銀樓業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銀樓業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3. 客戶身分資料、交易紀錄資料及申報資料,皆應以原本方式留存至少五年。
(二) 依資恐防制法之通報
銀樓業因業務關係依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通報法務部調查局之通報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1. 確認客戶或其受益人為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公告之制裁
對象者,應留存交易紀錄,並自知悉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蓋
用通報單位之戳章後,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2. 有明顯重大緊急之情事者,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方式儘速辦理通報,並應於五日內依法務部調查
局所定之通報格式補辦通報。但經法務部調查局以所定格式傳真回覆確認,無需補辦通報。
銀樓業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3. 客戶身分資料、交易紀錄資料及通報資料,應以原本方式留存至少五年。
六、教育訓練
銀樓業應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教育訓練,其方式如下:
(一) 銀樓業負責人或指派專責人員應至少每二年參加一次政府機關、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法人或團
體等辦理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在職教育訓練。
(二) 銀樓業應就新進員工安排職前訓練,以瞭解有關規定及責任。
(三)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得安排與其他專業訓練一併辦理。
律師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以下稱本辦法)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9 日修正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一、適用範圍
律師受委任準備或進行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各目及第五款受指定之交易。
● 知識補給
律師:
指律師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所規定之執業律師,及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外國法事務律
師。
準備:
指受委任後辦理進行交易前之前置作業。
二、內控內稽制度
(一) 執行者
辦理洗錢防制法或資恐防制法所定事務之律師事務所之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以下簡稱主
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
(二) 制度內容
1. 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應於其事務所建立與業務規模相當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
制度,應包括下列事項:
(1) 事務所內依洗錢防制法及本辦法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流程。
(2) 由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之律師或其所指定之專人,負責協調監督事務所內防制洗錢及打
擊資恐之作業及控制程序。
(3) 對於已依本辦法申報疑似洗錢交易之受任事件應加強監控。
(4) 於遴選律師或其他人員時,除專業能力外,亦應注意其品格。
(5) 訂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在職訓練計畫,並提供事務所內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最新法
規。
2. 風險評估報告
(1) 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應考量委任人身分、委任案件類型、交易型態、地理風險、
交付管道、商業慣例及其他與風險相關事項,製作其事務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
告,並應每年更新該風險評估報告。
(2) 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應配合法務部查核之期程,提供風險評估報告。
3. 建立稽核制度
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就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應按其業務規模建立稽
核制度,並於每年進行自我審查或內部稽核程序,作成書面紀錄。
(三) 其他事項
1. 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依規定製作風險評估報告及辦理相關事項之期間,以其律師事務所
律師受委任處理有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事務當年度起至委任終結後之次年度止為限。
2. 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應配合法務部有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定期現地或非現地查
核,說明及提供事務所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之建立及執行情
形。
三、客戶審查
(一) 委任人之風險評估
律師與委任人建立委任關係時應以風險為基礎確認委任人身分。
1. 風險基礎之評估項目:委任人背景、交易型態、交易金額、資金直接來源或去向。
2. 資金直接來源或去向或委任人來自於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者,應評估為高風險。
3. 經評估為高風險者,於建立委任關係時應取得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或由其
指定之專人同意,並於委任關係中持續注意有無應為疑似可疑交易之申報的情形。
(二) 審查範圍
1. 確認委任人身分之範圍與方式
委任人身分 | 審查範圍 | 審查方式 (如資料為影本者,應依合理 事實或方式確認其與原本相符) |
自然人 | 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職業、國籍、住居所地址 及聯絡方式。 |
應核對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居 留證、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其身分之原 本。但無法核對原本者,應依其他合理事 實或方法確認其身分。 |
法人 | A. 名稱、登記地址、註冊地國、聯絡 方式及營業項目。但營業項目依當 地國法令無法取得者,不在此限。 B. 控制權結構及實質受益人。 C. 擔任法人高階管理職位者之姓名。 |
應取得下列資料,以瞭解其業務性質 A. 設立或註冊證明、主要事務所或 |
信託或類似信託之 法律協議之受託人 |
委託人、受託人、信託受益人及該法 律協議之董事、監察人、受託人、受 益人或高階管理職位者之姓名、住居 所地址及聯絡方式。 |
應取得下列資料,以瞭解其性質及控制 A. 受託人之登記或註冊證明、主要事 |
由代理人辦理委任者 | 律師應瞭解代理事實,並確認委任人 及代理人身分。但代理人與律師有長 期合作關係或為可得信賴之機關 (構)、事務所者,得僅瞭解代理事 實及代理人身分。 |
應依前述方式確認代理人身分。 |
評估為高風險者 | 應確認身分並應瞭解受任事項之目的 及資金取得方式。 |
─ |
2. 得不適用確認身分之情形
委任人為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依法令或其他客觀事實足認其真正身分者:
(1) 我國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
(2) 非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之外國政府機關。
(3) 我國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從屬公司。
(4) 已於非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之國外掛牌,並依掛牌所在地規定應揭露其主要股東之股票上市、
上櫃公司,或受其控制之公司。
(5) 受我國監理之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之投資工具。
(6) 設立於我國境外,且非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之金融機構,及該金融機構管理之投資工具。
(7) 我國政府機關主管之基金。
(8) 與律師前曾建立委任關係,而於委任關係終止後未逾一年。但經評估為高風險者,不在此
限。
(三) 加強審查措施
律師對洗錢防制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定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經以
風險為基礎,並依本辦法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評估為高風險者,應加強委任人身分之審查,程序
如下:
1. 建立委任關係時應取得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或由其指定之專人同意。
2. 瞭解受任事項之目的及資金取得方式。
3. 於委任關係存續中持續注意有無為疑似可疑交易之申報的情形。
(四) 應重新審查委任人身分之情形
1. 原則
律師於委任關係存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新確認委任人身分:
(1) 明知委任人身分變更。
(2) 認所取得委任人之身分資料不實。
(3) 建立委任關係已逾一年。但委任人經評估為低風險者,不在此限。
2. 例外
有事實而合理懷疑委任人或其所為交易涉及洗錢或資恐行為,因確認委任人身分程序可能使委
任人隱蔽或湮滅相關洗錢或資恐資料時,律師得於執行重新確認委任人身分程序前或進行中,
不為相關確認程序,逕依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五) 確認委任人身分義務自委任關係終止時終止。
四、紀錄保存
(一) 應保存之紀錄
1. 洗錢防制法第七條第二項確認身分程序所得資料為委任人及本辦法所要求之其他相關人員身分
證明文件或聲明之影本、電子檔案或抄錄之資料;其依合理事實或方式確認身分者,應留存其
事實或方式之說明或證明文件。
2. 洗錢防制法第八條第二項之交易紀錄為受任事項往來文件及紀錄憑證副本或電子檔案。
(二) 應保存之紀錄資料,係指足以重建個別交易,並確保權責機關,經依法令授權後,能迅速取得律
師保存之客戶審查之資訊及交易紀錄。
五、可疑交易之申報與制裁名單的財產之通報
(一) 應申報狀況
1. 有客觀事實足認委任人提供之身分資料或交易資料不實,且對不實資料之提供無正當理由說明
者。
2. 委任人或代理人未依律師所定期限提供身分確認之資料。
3. 酬金或交易金額高於新臺幣五十萬元,無正當理由以現金、外幣現金、旅行支票、外幣匯票或
其他無記名金融工具支付。
4. 酬金或交易金額高於新臺幣五十萬元,委任人無正當理由,自行或要求多次或連續以低於新臺
幣五十萬元之現金支付。
5. 無正當理由要求立即買賣不動產或事業體。
6. 委任人為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公告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或法務部公布之其他國家、國際
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恐怖分子。
7. 交易資金直接源自或將支付於高風險之國家或地區,且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助恐怖主義
有關聯。
8. 受委任辦理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五款受指定之交易,委任人未說明安排原因。
9. 明知無該委任人存在或有事實足認該委任人身分遭冒用。
10. 委任人為自然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與律師見面或直接聯繫。
(二) 客戶為制裁名單時
1. 律師於其委任人屬依資恐防制法第四條及第五條公告之制裁名單者,對其所持有或管理委任人
之任何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不得為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行為。
2. 律師因委任關係,知悉其委任人或委任案件所涉其他個人、法人或團體屬依資恐防制法第四條
及第五條公告之制裁名單者,就其本身持有或管理上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務或財產上利
益,及該財務或財產上利益所在地,應依規定通報法務部調查局。
(三) 申報或通報程序
有客觀事實足認委任人有應申報或通報情事之一時,律師應於發現之日起算五個工作日內,依法
務部調查局所訂格式,填具下列事項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
報:
1. 委任人及其代理人(如有)之下列基本資料
(1) 為自然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國籍、住居所地址及
聯絡方式。
(2) 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登記或註冊日期及其字號、負責人或管理人之聯絡方式及地址。
(3) 委任人是否為洗錢防制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定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
之人。
(4) 代理人與委任人之關係。
2. 委任事項
(1) 交易型態。
(2) 交易起迄日。
(3) 支付工具及數額。
(4) 交易帳號。
(5) 符合第十條(應申報可疑交易)之情形及理由。
3. 申報律師之姓名、律師證書字號及聯絡方式。
數律師共同接受委任者,得推派其中一人申報。
六、教育訓練
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應督促其事務所內之律師及外國法事務律師參加由各律師公會、政
府機關、法人或團體舉辦之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之在職訓練。
金融銀行考試資訊》
優惠資訊》
加入FB粉絲團》金融銀行專業教室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