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組織和政策 (四)

作者:徐振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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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組織和政策 (四)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組織和政策 (四)

 

   (八) 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之洗錢與資恐警訊或表徵

企圖隱藏身分
• 利用法人或法律協議名義建立或進行業務關係,以掩飾實質受益人。
• 以法人名義建立或進行業務關係,但無正當商業理由。
• 使用中介機構或中介人建立或進行業務關係,但與正常商業活動情形相悖或似乎有隱匿其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身分
  之意圖。
• 無理由以其家庭成員或有密切關係之人的名義建立或進行業務關係。

 

可疑行為
• 利用法人或法律協議名義建立或進行業務關係或隱藏財產所有權、相關產業所有人等身分。
• 詢問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政策或針對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的防制政策。
• 不願意提供其財富和交易資金的來源。
• 提供的資訊和其他可得之公開資訊(尤其政府的公開資訊)不符。
• 無法或不願意說明在金融機構或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所在國建立或進行業務關係的原因。
• 提供的資訊完整性有欠缺或正確性有疑慮。
• 表明希望運用金融機構或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通常不會提供外國客戶或高收入客戶的服務。
• 資金反覆在看起來與該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無關的國家進出與交易。
• 現在或曾經被相關國家拒發簽證或拒絕進入。
• 該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來自禁止或限制擁有外國帳戶或特定資產的國家。

 

擔任之職務及其職務管轄範圍
• 對國有財產、政策或國家或國營事業之營運,具有相當權力或控制力。
• 擁有執照的核准與發給權。
• 能控制預防及偵測洗錢與資恐風險的機制。
• 故意淡化其政治性職務或與其有關的政治性職務的重要性。
• 所提供的職務資訊有缺漏。
• 對政府或企業帳戶有權力存領、控制或具影響力。
• 因職務關係或以個人身分,全部(或部分)擁有或控制金融機構或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
• 因職務關係或以個人身分,全部(或部分)擁有或控制屬於交易相對方的金融機構或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
• 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是金融機構或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法人客戶的董事或實質受益人。

 

涉及高風險產業
• 國防工業與武器買賣、銀行與金融業、與政府採購有關行業、營造與大型基礎建設相關行業、開發金融產業與其他
  形式融資業務、醫藥業、能源開採(發)相關行業、民營化企業、公共服務業(提供公共商品、水電、石油等)。

 

特定業務關係、交易及其進行之目的
• 該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已多次被申報涉及可疑交易。
• 無法說明為何經常使用整數金額交易。
• 自金融帳戶存或領大額現金、使用銀行支票或其他無記名工具支付大額款項,或以大額現金進行交易。
• 其他金融機構或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終止與該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的業務關係。
• 其他金融機構或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因與該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有業務關係而受主管機關裁罰。
• 難以區分個人資金與事業相關資金(法人資金)。
• 欠缺合法或合理緣由的財務活動或無合理商業理由情形下,資金頻繁進出金融機構帳戶。
• 不活躍帳戶突有達特定金額以上資金出入,或於短時間內、業務關係開始後突有達特定金額以上資金出入。
• 達特定金額之現金或電匯進出帳戶。
• 非客戶之企業帳戶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帳戶出現交易行為。
• 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無法或不願意提供詳細或可信的說明來解釋業務往來關係、開戶目的或執行交易的原因。
• 有大筆資金轉匯到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的博弈專門帳戶。該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僅提領少部分現金換籌碼,其餘的
  以支票提領。(臺灣較少)
• 在沒有或少有博弈活動的情形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與第三人交換籌碼或現金。(臺灣較少)
• 無合理理由情形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使用數個銀行帳戶。

 

產品、服務、交易或支付管道
下列產品、服務、交易或支付管道,於建議 10 所列之所有客戶類型使用時,視為高風險:
• 私人銀行。
• 無記名或匿名交易。
• 非面對面活動或交易。
• 來自未知名或不相關第三者的款項。

下列產品、服務、交易或支付管道,於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使用時,會增加額外風險因子:
• 企業主要的服務對象是(高財產)外國客戶。
• 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
• 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對於其帳戶中透過電匯轉入或轉出之款項,無法提供金融活動上合理說明或欠缺匯款人或受款
  人相關資訊。
• 通匯帳戶和集中帳戶。
• 銀樓業或奢侈品、奢侈交通工具經銷商。
• 高級不動產經銷商。

 

國家級警訊和指標
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有以下情形:
• 來自高風險國家。如對已知的洗錢和資恐風險缺失具控制力或影響力,則會產生額外風險。
• 來自具高貪汙風險國家。
• 來自未簽署(未認可),或雖簽署(認可)但未執行或未適當執行國際反貪腐公約的國家。
• 來自僅出口單一或少數產品的國家,尤其對出口管制或核准措施訂有規範的國家。
• 來自以出口非法商品作為主要經濟來源的國家。
• 來自獨裁或高層官員流動率幾乎沒有的國家。
• 來自具高犯罪率國家。

亞太防制洗錢組織 (APG)

一、概述

   (一) 歷史沿革

         APG 前身為澳大利亞政府資助成立的「FATF 亞洲秘書處」,負責實施亞太區域防制洗錢相關措
         施。西元 1997 年 2 月由 13 個原始會員國(含我國)簽署通過,成為一個正式的防制洗錢國際組
         織。

   (二) 組織架構與性質

         1. 成員

             共 41 個正式會員國及 39 個觀察員。觀察員含 8 個國家和 31 個組織。

         2. 架構

            (1) 聯合主席
                 常任主席和輪值主席一起兼任。常任主席由澳大利亞擔任;輪值主席任期兩年由各會員國輪
                 流。

            (2) 其他尚包含治理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工作評估委員會和運作委員會 )、秘書處及各會員國。

         3. 性質

             APG 是 FATF 的準會員國。

   (三) 實行事項

         1. 主要功能
            相互評鑑、技術支援與訓練、學術研究、參與國際其他組織之會議、積極與私營利部門合作,
            參與他們的培訓計畫。

         2. 會員應負之義務
             包含應基於公認之國際標準,
制定並實行具內國法效力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相關法令與措
             、分享知識與經驗、承諾實施APG 決策並參與 APG 相互評鑑且對 APG 的預算能具有貢
             獻。

二、相互評鑑

   (一) 簡介

         相互評鑑制度係由會員國共同認可與建立,主要用於辨識、監督各國洗錢與資恐防制上缺失,
         進及確保亞太區域各國的法律、監管及執行措施
符合 FATF 建議。

   (二) 評鑑方式

         1. 評鑑團隊除書面審查外,評鑑團隊會至被評鑑國做現地訪查

         2. 主要評鑑重點為被評鑑國之技術合宜性與執行有效性。

         3. 評鑑結果依防制完善程度由好到壞依序可分為:一般追蹤名單、加強追蹤名單、緊急加強追蹤
             名單、不合作名單。

三、臺灣之評鑑結果與改進方法

   (一) 民國 96 我國被列為一般追蹤名單;100 年復降等為加強追蹤名單,為因應第三輪評鑑 ( 西元
         2018 年 11 月展開,為期約二週 ),107年我國全面性修改相關法令,旨在挽救我國之國際聲譽。

   (二) 第三輪評鑑後我國被指出之缺失

         1. 國內金融機構過度依賴各主管機關發布的洗錢表徵。

         2. 管理上須再強化風險基礎方法的運用。

         3. 金融監理機構應加強境外金融中心 OBU 的查核機制。

         4. 應再加強法人及實質受益人的透明度。

         5. 洗錢犯罪相關刑事與行政裁罰力度都不夠勸阻性不佳。

         6. 對防制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的法令尚有缺失。

 

國內組織與措施

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

一、成立沿革

     為透過專責方式推行 APG 第三輪相互評鑑籌備工作,因應西元 2018 年第三輪相互評鑑,行政院於
     2017 年 3 月 16 日成立「
洗錢防制辦公室」,並訂有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設置要點,本辦公室位
     階為
行政院級

二、組織架構

   (一) 洗錢防制辦公室由行政院政務委員直接督導。

   (二) 成員包含主任 1 人,由法務部次長兼任;執行秘書、副秘書各 1 人,負責督導和執行洗錢防制辦
         公室職掌之相關業務。

   (三) 辦公室之下又分設政策組和實務組兩個組別,組員係借調自法務部、金管會、經濟部、財政部、
         中央銀行、法務部調查局及內政部警政署等部會人員,並借調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彰化銀行及
         華南銀行等私部門人員共 18 人。

政策組 負責國家風險評估與落差研析、對外協調與策略、洗錢政策組 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之研討會議、訓練
及宣導等事務。
實務組 負責與各政府機關(構)、金融、非金融及執法單位之相關會議、國家報告之檢視分析及其他協調聯繫與
執行事宜。

三、工作項目

     辦公室同步進行國家報告評鑑宣導與教育國家風險評估三個事務面向,其任務依行政院洗錢防制
     辦公室設置要點第 2 點規定包含以下內容:

   (一) 統籌我國洗錢防制與打擊資恐政策及執行策略。

   (二) 執行我國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

   (三) 督導統籌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第三輪相互評鑑國家報告、現地評鑑及對外協調事宜。

   (四) 督導各政府機關(構)、私法人、團體或機構進行機構風險評估。

   (五) 推動洗錢防制與打擊資恐國內外宣導教育訓練

   (六) 參與亞太防制洗錢組織年會並舉辦相關會議。

   (七) 其他與我國洗錢防制、打擊資恐及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第三輪相互評鑑相關事宜。

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

一、成立沿革
     為處理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等事項,以遏止洗錢交易行為,法務部調查局於民國 86 年
     4 月 23 日奉行政院核定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設置要點」成立「洗錢防制中心」執行金融
     情報中心及防制洗錢所涉相關業務。後依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公布之「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改
     名稱為「
洗錢防制處」。

二、組織架構

     設有處長、副處長以及專門委員等。

三、工作項目

     依民國 97 年 10 月 17 日修正之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第 9 條,洗錢防制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 洗錢防制相關策略之研究及法規之協商訂定

   (二) 金融機構申報疑似洗錢交易資料之受理、分析、處理及運用

   (三) 金融機構申報大額通貨交易資料與海關通報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大額外幣現鈔或有
         價證券入出國境資料之
受理分析處理及運用

   (四) 國內其他機關洗錢案件之協查及有關洗錢防制業務之協調、聯繫。

   (五) 與國外洗錢防制有關機構之資訊交換、跨國洗錢案件合作調查之聯繫、規劃及執行。

   (六) 洗錢防制工作年報、工作手冊之編修與資料之建檔及管理。

   (七) 其他有關洗錢防制事項。

資恐防制審議會

一、成立依據

     依資恐防制法第 3 條規定而設立。

二、組織架構

   依資恐防制法第 3 條規定,法務部部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下列各機關之副首長
   兼任之:

   (一) 國家安全局。

   (二) 內政部。

   (三) 外交部。

   (四) 國防部。

   (五) 經濟部。

   (六) 中央銀行。

   (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八) 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機關。

三、工作項目

     依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第 3 條及 107 年新修正之資恐防制法,
     審議會得為
下列事項之審議

第 4 條 第 1 項 制裁名單之指定
第 3 項 制裁名單之除名措施
第 6 條 第 1 項 制裁之相關措施
第 2 項 限制使用方式
第 4 項 廢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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