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保單-保險業投資相關規範(五)

作者:三民輔考權威名師群

外幣保單-保險業投資相關規範(五)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七、基金投資規範
(一)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種類:
1.證券投資基金。
2.指數型基金。
3.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4.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
5.對沖基金。
6.私募股權基金。
7.基礎建設基金。
8.商品基金。
(二)基金投資限額
保險業投資於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超過其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之四核定國外投資總額之百分之四十。其投資於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之每一國外基金之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基金已發行總額百分之十。
(三)對沖及私募基金投資限額
保險業投資於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對沖基金及私募股權基金之投資限額及條件如下:
1.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可運用資金之百分之二,且其單一基金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總額百分之十。
2.單一基金投資總額超過該保險業可運用資金萬分之五以上者,應提報該保險業董事會通過後始得投資。但計算前述單一投資總額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得以新臺幣一億元計。
3.對沖基金之基金經理公司須以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國家主管機關註冊者為限,且管理對沖基金歷史須滿二年以上,管理對沖基金之資產不得少於美金二億元或等值外幣。
4.私募股權基金之基金管理機構須以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國家主管機關合法註冊者為限,且管理私募股權基金歷史須滿五年以上,管理私募股權基金之資產不得少於美金五億元或等值外幣。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基金管理機構係經主管機關核准直接或間接於境外合法註冊,得從事基金管理業務之金融控股公司之投資事業。
(2)基金管理機構係於我國境內合法設立,其所管理我國境內之全部或部分創業投資事業已取得創業投資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之推薦函,且其所管理境外合法註冊之私募股權基金之資產不少於美金一億元或等值外幣。
(四)組合型基金投資條件
保險業投資於以第一項各款基金為投資標的之組合型基金,其投資條件及限額應依各類基金之規定辦理。
(五)指數型基金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指數型基金,其追蹤之指數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業投資於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之投資金額及條件,應符合第十七條之規定。(保投辦法§8)
八、合併與增加投資之相關規定
(一)合併經營不善之同業
保險業與經營不善之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相關交易及投資限額,得不受本辦法所定投資規範及投資額度限制。
(二)增加投資之禁止
保險業於本辦法施行前,依主管機關所定法規投資於本辦法未開放之商品或投資於各類資產之金額已逾本辦法所定限額者,不得再增加投資。(保投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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