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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一)
作者:洪健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一)
總則
一、本辦法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訂定之 (信用卡業管辦法§1)
二、信用卡業務定義 (信用卡業管辦法§2)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信用卡:指持卡人憑發卡機構之信用,向特約之人取得商品、服務、金錢或其他利益,而得延後或依其他約定方式清償帳款所使用之支付工具。
(二) 信用卡業務指下列業務之一:
■ 發行信用卡及辦理相關事宜。
■ 辦理信用卡循環信用、預借現金業務。
■ 簽訂特約商店及辦理相關事宜。
■ 代理收付特約商店信用卡消費帳款。
■ 授權使用信用卡之商標或服務標章。
■ 提供信用卡交易授權或清算服務。
■ 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信用卡業務。
(三) 發卡業務:指前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業務。
(四) 收單業務:指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四目之業務。
(五) 信用卡公司: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並專業經營信用卡業務之機構。
(六) 外國信用卡公司:指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從事信用卡業務,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依公司法及本辦法規定專業經營信用卡業務之分公司。
(七) 信用卡業務機構指下列機構:
■ 信用卡公司。
■ 外國信用卡公司。
■ 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或其他機構。
■ 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專營信用卡業務之機構。
(八) 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指前款第一目、第二目或第四目之機構。
(九) 發卡機構:指辦理發卡業務之信用卡業務機構。
(十) 收單機構:指辦理收單業務之信用卡業務機構。
(十一) 特約商店:指與收單機構簽訂契約,並接受持卡人以信用卡支付商品或服務之款項者。但收單機構與特約商店屬同一人者,得免簽訂契約。
(十二) 電子文件:指電子簽章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電子文件。
設立及變更
一、設立之法定金額 (信用卡業管辦法§3)
(一) 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發卡或收單業務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或捐助基金及其孳息、或專撥營運資金為新臺幣二億元,主管機關並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調整之。
(二)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二、業務章則應記載事項 (信用卡業管辦法§7)
本辦法所稱之信用卡業務章則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組織結構與部門職掌。
(二) 人員配置、管理與培訓。
(三) 內部控制制度 (包括業務管理及會計制度)。
(四) 內部稽核制度。
(五) 營業之原則與政策。
(六) 消費糾紛處理程序。
(七) 作業手冊及權責劃分。
(八)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三、營業執照核發 (信用卡業管辦法§9)
(一) 信用卡公司及外國信用卡公司應自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並檢同下列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本國信用卡公司 | 1.營業執照申請書。 |
2.公司登記證件。 | |
3.會計師資本繳足查核報告書。 | |
4.公司章程。 | |
5.股東名冊。 | |
6.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 |
7.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 |
8.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 |
外國信用卡公司 | 1.營業執照申請書。 |
2.分公司登記證件。 | |
3.匯入專撥在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之證明文件。 | |
4.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
(二) 前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展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四、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 (信用卡業管辦法§10)
信用卡業務機構經核發營業執照後經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或經主管機關認定未能有效經營業務,其情節重大者,或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開業,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業務及管理
一、結算幣別與外匯 (信用卡業管辦法§14)
在我國境內發行之國際通用信用卡於國內使用時,應以新臺幣結算,並於國內完成清算程序;於國外使用時,或國外所發行之信用卡於國內使用時,涉及外匯部分,應依據中央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二、核卡辦卡之相關規範 (信用卡業管辦法§19)
(一) 發卡機構行銷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禁止以快速核卡、以卡辦卡、以名片辦卡及其他未審慎核卡之行銷行為等為訴求。
■ 禁止行銷人員於街頭(含騎樓)行銷。
■ 應建立信用卡空白申請書控管機制,及對行銷人員與申請案件進件來源之管理機制。
(二) 發卡機構不得於辦卡、核卡、開卡、預借現金及動用循環信用時,給予申請人、持卡人或其他第三人贈品或獎品等優惠。
(三) 發卡機構於核發新卡時所提供之權益或優惠,除有不可歸責於發卡機構之事由外,於約定之提供期間內未經持卡人同意不得變更,且於符合前開變更條件時,亦應於六十日前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
(四) 發卡機構提供信用卡紅利點數之事由及使用範圍,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試題練習
1. 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信用卡係指持卡人憑發卡機構之信用,向特約第三人取得金錢、物品勞務或其他利益而得延後或依其他約定方式清償帳款所使用之支付工具
(B) 辦理信用卡循環信用、預借現金業務係屬發卡業務
(C) 信用卡公司係指以有限公司組織並兼營信用卡業務之機構
(D) 代理收付特約商店信用卡消費帳款係屬收單業務
Ans:C
2. 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規定,有關信用卡結算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國內發行之信用卡於國內使用時,應以新臺幣結算
(B) 國內發行之信用卡於國外使用時,應以外幣結算
(C) 國外發行之信用卡於國內使用時,應以新臺幣結算
(D) 信用卡涉及外匯部分,應依據中央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An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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