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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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複丈 1.限制: (1)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地測224Ⅰ) (2)所稱「同一地段」,係指相同之「段」或「小段」而言,即僅劃分「段」者,指相同段,段內設有「小段」者,指相同小段,所稱「使用分區」,「使用性質」相同,於非都市土地,係指劃定之使用區及編定之使用地類別相同而言。(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8點) (3)第(1)項之土地設定有用益物權者,其物權範圍為合併後土地之一部分者,應於土地複丈成果圖繪明其位置。(地測224Ⅳ) 2.應附文件:(地測224Ⅱ) 上述1.(1)土地之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抵押權、典權、耕作權等他項權利者,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文件: (1)所有權人不同時,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 (2)設定有抵押權時,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書。但為擔保同一債權,於數土地上設定抵押權,未涉權利範圍縮減者,不在此限。 (3)設定有典權或耕作權時,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 3.得免通知實地複丈:(地測224Ⅲ) 登記機關辦理合併複丈,得免通知實地複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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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丈方法 1.採數值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區,其複丈應以數值法為之。(地測218) 2.採圖解法複丈者,應依第90條至第94條之規定辦理。(地測219)(詳見三、圖解法複丈) 3.採數值法複丈者,應依第98條、第99條、第101條及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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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時應注意事項 8.一宗土地之一部分設定地上權,經登記完畢,而未測繪其位置圖者,地上權人申請勘測其位置時,應以登記之地上權面積為其範圍,由地上權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就實際使用位置領丈認定。土地所有權人拒不會同領丈時,得由地上權人指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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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時應注意事項 1.共有物分割,經法院判決確定後,雙方當事人復協議分割,持憑分割協議書申辦共有物複丈分割及登記者,地政事務所得依其協議結果辦理。(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1點) 2.土地複丈分割原圖不得對外印發,但因訴訟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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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程序及應備文件 5.通知申請人補正: (1)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地測212Ⅰ) A.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 B.申請書或應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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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辦理土地複丈
地政士| 7/31/2017

負責機關(地測8) 土地複丈之業務,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登記機關辦理之。 辦理程序及應備文件 1.流程: (1)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應予收件,經審查准予複丈者,隨即排定複丈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填發土地複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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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土地複丈(三)
地政士| 7/31/2017

申請時應注意事項 1.共有土地,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和解、調解成立分割,共有人申請複丈分割時,發現地籍圖與土地登記簿所載面積不符時,應先辦理分割登記完畢後,再依法辦理更正。(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2點) 2.部分共有人持憑法院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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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土地複丈費: (1)申請複丈應繳納土地複丈費。土地複丈費之收支應依預算程序辦理。(地測209) (2)各級法院或檢察機關行使國家刑罰權囑託辦理土地複丈案件,免納土地複丈費。(地測217) (3)申請人申請複丈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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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申請書: (1)申請複丈時,應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權利書狀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若檢附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地測207) (2)複丈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應於申請複丈時,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一併申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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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申請土地複丈
地政士| 7/31/2017

申請土地複丈 (二)申請人(地測205) 6.因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者,由權利人申請,亦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為之。 7.共有土地之協議分割、合併者,由共有人全體申請。但合併或標示分割,得由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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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土地複丈
地政士| 7/31/2017

申請土地複丈 (一)得申請土地複丈之情形(地測204) 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 1.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鑑界或變更。 2.因界址曲折需調整。 3.依建築法第44條 或第45條第1項 規定調整地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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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文件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8條規定檢附建物標示圖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依該標示圖繪製簽證人之不同,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1.委由開業之建築師繪製簽證時 (1)應檢附該建築師之開業證書影本及經主管建築機關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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