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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申請土地複丈
作者:三民-洪正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申請土地複丈
(二)申請人(地測205)
6.因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者,由權利人申請,亦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為之。
7.共有土地之協議分割、合併者,由共有人全體申請。但合併或標示分割,得由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1條規定申請,亦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為之。
8.因建造行為需要鑑界者,得由建造執照起造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亦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為之。
9.依土地法第12條第2項 規定因土地浮覆回復原狀時,復權範圍僅為已登記公有土地之部分,需辦理分割者,由復權請求權人會同公有土地之管理機關申請,亦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為之。
10.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作成調處結果確定者,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亦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為之。
11.依法令規定得由地政機關逕為測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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