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辦理土地複丈(三)

作者:三民-洪正

土地登記各論-辦理土地複丈(三)

辦理時應注意事項

1.共有物分割,經法院判決確定後,雙方當事人復協議分割,持憑分割協議書申辦共有物複丈分割及登記者,地政事務所得依其協議結果辦理。(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1點)
2.土地複丈分割原圖不得對外印發,但因訴訟需要,當事人得請求法院逕向該管地政事務所調閱。(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18點)
3.申請土地複丈案件,因撤回、駁回或其他情形,依規定得請求退還已繳之土地複丈費者,地政事務所於所為決定之通知書,應敘明得請求退還之期限。(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17點)
4.申請人逾規定期限申請退還土地複丈費者,地政事務所應不予受理。
5.第3項之申請土地複丈案件,經複丈人員於排定日期前往實地複丈時,申請人因故不需測量,當場撤回申請並於規定期限內申請退費者,得扣除已支出之勞務費後,將餘額予以退還。
6.政府機關使用私有土地一宗之部分者,在不牴觸法令限制分割範圍內,經徵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後,得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測量分割及登記。(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4點)
7.依法徵收之土地,其因地籍圖重測,界址糾紛尚未解決者,如有地籍分割之必要,應依重測前之地籍圖辦理,並於徵收土地清冊中註明該標示係重測前之土地標示。(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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