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土地複丈(三)

作者:三民-洪正

土地登記各論-土地複丈(三)

申請時應注意事項

1.共有土地,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和解、調解成立分割,共有人申請複丈分割時,發現地籍圖與土地登記簿所載面積不符時,應先辦理分割登記完畢後,再依法辦理更正。(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2點)
2.部分共有人持憑法院確定判決、和解或調解筆錄為全體共有人申辦共有土地分割,其應納之土地複丈費,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0條 規定於領取土地所有權狀前,連同登記規費及罰鍰一併繳納。(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3點)
3.私有土地因天然流失坍沒,而合於土地法第12條第1項 規定情形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經該管地政機關會同水利機關勘查無訛後辦理消滅登記。(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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