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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辦理土地複丈
作者:三民-洪正負責機關(地測8)
土地複丈之業務,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登記機關辦理之。
辦理程序及應備文件
1.流程:
(1)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應予收件,經審查准予複丈者,隨即排定複丈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填發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交付申請人並通知關係人。(地測211第1項)
(2)所稱關係人,於鑑界時,指鑑界界址之鄰地所有權人;鄰地為公寓大廈之基地者,指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時,指所有權人。(地測211Ⅲ)
2.改期複丈:(地測211Ⅰ、Ⅳ)
原定複丈日期,因風雨或其他事故,致不能實施複丈時,登記機關應分別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改期複丈。關係人屆時不到場者,得逕行複丈。
3.辦理期限:(地測216)
受理土地複丈案件應於收件日起十五日內辦竣,其情形特殊經登記機關首長核定延長者,依其核定。各級法院或檢察機關囑託並明定期限辦理者,應依囑託期限辦竣。
4.登記機關應備文件:(地測206)
登記機關應備下列文件,辦理複丈:
(1)土地複丈申請書。
(2)土地複丈收件簿。
(3)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
(4)土地複丈案件補正、駁回通知書。
(5)土地複丈地籍調查表。
(6)土地複丈圖。
(7)土地面積計算表。
(8)分號管理簿。
(9)土地複丈成果圖。
(10)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
(11)他項權利位置圖。
(12)法院囑託辦理土地複丈成果圖。
(1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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