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辦理土地複丈(四)

作者:三民-洪正

土地登記各論-辦理土地複丈(四)

辦理時應注意事項

8.一宗土地之一部分設定地上權,經登記完畢,而未測繪其位置圖者,地上權人申請勘測其位置時,應以登記之地上權面積為其範圍,由地上權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就實際使用位置領丈認定。土地所有權人拒不會同領丈時,得由地上權人指界,如勘測結果與地上權登記之面積一致,得核發成果圖予地上權人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7點)
9.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勘測地上權位置圖,而地上權人拒不會同領丈時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10.第8項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土地分割時,如經依法通知地上權人會同勘測,而拒不到場指界領丈,得由土地所有權人單方指界,先測繪地上權位置後,再辦理土地分割,並以書面將複丈結果通知地上權人,如其有異議,應於接到通知書次日起十日內提出,逾期未提出異議,地政事務所即辦理地上權轉載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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