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辦理土地複丈(六)

作者:三民-洪正

土地登記各論-辦理土地複丈(六)

合併複丈

1.限制:
(1)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地測224Ⅰ)
(2)所稱「同一地段」,係指相同之「段」或「小段」而言,即僅劃分「段」者,指相同段,段內設有「小段」者,指相同小段,所稱「使用分區」,「使用性質」相同,於非都市土地,係指劃定之使用區及編定之使用地類別相同而言。(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8點)
(3)第(1)項之土地設定有用益物權者,其物權範圍為合併後土地之一部分者,應於土地複丈成果圖繪明其位置。(地測224Ⅳ)
2.應附文件:(地測224Ⅱ)
上述1.(1)土地之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抵押權、典權、耕作權等他項權利者,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文件:
(1)所有權人不同時,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
(2)設定有抵押權時,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書。但為擔保同一債權,於數土地上設定抵押權,未涉權利範圍縮減者,不在此限。
(3)設定有典權或耕作權時,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
3.得免通知實地複丈:(地測224Ⅲ)
登記機關辦理合併複丈,得免通知實地複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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