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土地複丈申請程序及必備書件(二)

作者:三民-洪正

土地登記各論-土地複丈申請程序及必備書件(二)

繳納土地複丈費:

(1)申請複丈應繳納土地複丈費。土地複丈費之收支應依預算程序辦理。(地測209)
(2)各級法院或檢察機關行使國家刑罰權囑託辦理土地複丈案件,免納土地複丈費。(地測217)
(3)申請人申請複丈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五年內請求退還其已繳土地複丈費:
A.依第211-1條規定申請撤回,其已支出之費用應予扣除。
B.申請再鑑界,經查明第一次複丈確有錯誤。
C.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其已支出之費用應予扣除。
D.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4)申請人於五年內重新申請複丈者,得予援用其得申請退還之土地複丈費。(地測214)

埋設界標:

(1)申請複丈經通知辦理者,除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另有規定外,申請人應自備界標,於下列點位自行埋設,並永久保存之:(地測210Ⅰ)
A.申請分割複丈之分割點。
B.申請界址調整、調整地形之界址點。
C.經鑑定確定之界址點。
(2)申請人不能依上述A.B.之規定埋設界標者,得檢附分割點或調整後界址點之位置圖說,加繳土地複丈費之半數,一併申請確定界址。(地測210Ⅱ)

申請人應到場會同辦理:(地測211Ⅱ)

申請人於複丈時,應到場會同辦理;申請人屆時不到場或不依規定埋設界標者,視為放棄複丈之申請,已繳土地複丈費不予退還。

撤回複丈申請:(地測211-1)

撤回複丈之申請,應於複丈前以書面向登記機關提出。但屬有需通知第211條第3項關係人之案件,應於原定複丈日期三日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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