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40 筆查詢結果
妨害電腦使用罪-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第362條(製作供犯罪之電腦程式罪)
行政警察(警察四等)|
1/11/2016
第358條 (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59條 (破壞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60條 (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61條 (加重規定)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362條 (製作供犯罪之電腦程式罪)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民輔考-刑法概要完全攻略(T053C15-1)]
知識
毀棄損壞罪-第352條(毀損文書罪)~第356條(損害債權罪)
行政警察(警察四等)|
1/11/2016
第352條 (毀損文書罪)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353條 (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
I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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贓物罪-第349條(普通贓物罪)~第351條(親屬贓物罪)
行政警察(警察四等)|
1/11/2016
第349條 (普通贓物罪)
I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第351條 (親屬贓物罪)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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擄人勒贖罪-第347條(擄人勒贖罪)~第348條(擄人勒贖結合罪)
行政警察(警察四等)|
1/11/2016
第347條 (擄人勒贖罪)
I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II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III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IV 預備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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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擄人勒贖罪-第346條(恐嚇取財得利罪)
行政警察(警察四等)|
1/11/2016
第346條 (恐嚇取財得利罪)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II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III 前二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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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利罪-第344條(重利罪)~第344-1條(加重重利罪)
行政警察(警察四等)|
1/11/2016
第344條 (重利罪)
I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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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罪-第342條(背信罪)
行政警察(警察四等)|
1/11/2016
第342條 (背信罪)
I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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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罪-第339條(普通詐欺罪)~第341條(準詐欺罪)
行政警察(警察四等)|
1/11/2016
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III 前二項之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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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第335條(普通侵占罪)~第338條(侵占電氣與親屬間犯侵占罪者準用竊盜罪之規定)
行政警察(警察四等)|
1/11/2016
第335條 (普通侵占罪)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I 對於公務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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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盜罪-第333條(海盜罪、準海盜罪)~第334-1條(竊能量罪之準用)
行政警察(警察四等)|
1/11/2016
第333條 (海盜罪、準海盜罪)
I 未受交戰國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施強暴、脅迫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為海盜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II 船員或乘客意圖掠奪財物,施強暴、脅迫於其他船員或乘客,而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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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罪-第328條(普通強盜罪)~第332條(強盜罪結合犯)
行政警察(警察四等)|
1/11/2016
第328條 (普通強盜罪)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II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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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罪-第325條(普通搶奪罪)~第326條(加重搶奪罪)
行政警察(警察四等)|
1/8/2016
第325條 (普通搶奪罪)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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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至 12 筆, 共 4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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