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第335條(普通侵占罪)~第338條(侵占電氣與親屬間犯侵占罪者準用竊盜罪之規定)

作者:陳毅弘

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侵占罪-第335條(普通侵占罪)~第338條(侵占電氣與親屬間犯侵占罪者準用竊盜罪之規定)

第335條 (普通侵占罪)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I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II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III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38條 (侵占電氣與親屬間犯侵占罪者準用竊盜罪之規定)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三民輔考-刑法概要完全攻略(T053C15-1)]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葉語蘭
妹妹去關把銀行簿寄放在姐姐那兒。姐姐沒跟妹妹說私自領了20萬。這樣算不算侵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