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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電腦使用罪-第3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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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棄損壞罪-第3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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贓物罪-第3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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擄人勒贖罪-第3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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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擄人勒贖罪-第3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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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第335條(普通侵占罪)~第338條(侵占電氣與親屬間犯侵占罪者準用竊盜罪之規定)
作者:陳毅弘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第335條 (普通侵占罪)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I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II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III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38條 (侵占電氣與親屬間犯侵占罪者準用竊盜罪之規定)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三民輔考-刑法概要完全攻略(T053C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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