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罪-第344條(重利罪)~第344-1條(加重重利罪)

作者:陳毅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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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利罪-第344條(重利罪)~第344-1條(加重重利罪)

第344條 (重利罪)

I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第344-1條 (加重重利罪)

I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民輔考-刑法概要完全攻略(T053C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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