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罪-第325條(普通搶奪罪)~第326條(加重搶奪罪)

作者:陳毅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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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罪-第325條(普通搶奪罪)~第326條(加重搶奪罪)

第325條 (普通搶奪罪)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26條 (加重搶奪罪)

I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民輔考-刑法概要完全攻略(T053C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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