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幸福企業專欄】合作金庫:連續4年獲幸福...
銀行招考|2024/07/03
-
【幸福企業專欄】台灣企銀:生育補助第一
銀行招考|2024/07/02
-
【幸福企業專欄】兆豐銀行:金融業年薪冠軍
銀行招考|2024/07/01
-
【幸福企業專欄】華南銀行:員工平均滿意度...
銀行招考|2024/06/26
-
【幸福企業專欄】彰化銀行:百年經營金飯碗
銀行招考|2024/06/25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相關法令 (三)
作者:徐振弘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相關法令 (三)
(五) 重要性與應用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 3 條
客戶審查是金融機構是否與客戶建立或續行業務關係或交易的重要先決程序。
1. 先建立業務關係再完成 CDD
(1) 原則上金融機構完成客戶審查措施前,不得與該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或進行臨時性交易。
但符合下列各項情形者,得先取得辨識客戶及實質受益人身分之資料,並於建立業務關係
後,再完成驗證:
A. 洗錢及資恐風險受到有效管理。
包括應針對客戶可能利用交易完成後才驗證身分之情形,採取風險管控措施。
B. 為避免對客戶業務之正常運作造成干擾所必須。
C. 會在合理可行之情形下儘速完成客戶及實質受益人之身分驗證。
(2) 如未能在合理可行之時限內完成客戶及實質受益人之身分驗證,須終止該業務關係,並應事
先告知客戶。
2. 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
(1) 金融機構對於無法完成確認客戶身分相關規定程序者,應考量申報與該客戶有關之疑似洗錢
或資恐交易。
(2) 金融機構懷疑某客戶或交易可能涉及洗錢或資恐,且合理相信執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可能對
客戶洩露訊息時,得不執行該等程序,而改以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3. 應予以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之情形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 4 條
(1) 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開設帳戶、投保或辦理電子票證記名
作業。
(2) 客戶拒絕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
(3) 對於由代理人辦理開戶、電子票證記名作業、註冊電子支付帳戶、投保、保險理賠、保險契
約變更或交易者,且查證代理之事實及身分資料有困難。
(4) 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5) 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但依規定得以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影像檔,輔以其他管控措
施辦理之業務,不在此限。
(6) 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
(7) 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
(8) 建立業務關係對象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
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但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為支付不在此限。
(9) 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時,有其他異常情形,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四、紀錄保存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 12 條
金融機構應以紙本或電子資料保存與客戶往來及交易之紀錄憑證,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保存期間
1. 金融機構對國內外交易之所有必要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
其規定。
2. 金融機構對下列資料,應保存至與客戶業務關係結束後或臨時性交易結束後,至少五年。但法律
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1) 確認客戶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如護照、身分證、駕照或類似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
紀錄。
(2) 帳戶、電子支付帳戶或卡戶檔案或契約文件檔案。
(3) 業務往來資訊,包括對複雜、異常交易進行詢問所取得之背景或目的資訊與分析資料。
(二) 應具功能
1. 金融機構保存之交易紀錄應足以重建個別交易,以備作為認定不法活動之證據。
2. 金融機構對權責機關依適當授權要求提供交易紀錄及確認客戶身分等相關資訊時,應確保能夠迅
速提供。
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申報(大額交易之申報)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 13、14 條
(一) 定義
1. 一定金額:指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
2. 通貨交易:指單筆現金收或付(在會計處理上,凡以現金收支傳票記帳者皆屬之)或換鈔交易。
(二) 辦理方式
1. 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相關紀錄憑證。
2. 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交易係由客戶本人為之者
A. 原則:憑客戶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其身分,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
電話、交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等事項加以記錄。
B. 例外:如能確認客戶為交易帳戶本人者,可免確認身分,惟應於交易紀錄上敘明係本人交
易。
(2) 交易係由代理人為之者
應憑代理人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其身分,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
話、交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等事項加以記錄。
(3) 交易係屬臨時性交易者
應採取下列方式:
A. 以可靠、獨立來源之文件、資料或資訊,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並保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影
本或予以記錄。
B. 對於由代理人辦理者,應確實查證代理之事實,並以可靠、獨立來源之文件、資料或資
訊,辨識及驗證代理人身分,並保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錄。
C. 辨識客戶實質受益人,並以合理措施驗證其身分,包括使用可靠來源之資料或資訊。
D. 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包括瞭解業務關係之目的與性質,並視情形取得相關資訊。
3. 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1) 原則
A. 應依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媒
體申報方式,向調查局申報。
B. 無法以媒體方式申報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調查局同意後,以書面申報之。
(2) 例外
A. 免向調查局申報之情形
下列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免向調查局申報,但仍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相關紀錄
憑證:
(A) 存入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行使公權力機構(於受委託範圍內)、公私立學校、
公用事業及政府依法設立之基金所開立帳戶之款項。
(B) 金融機構代理公庫業務所生之代收付款項。
(C) 金融機構間之交易及資金調度。
但金融同業之客戶透過金融同業間之同業存款帳戶所生之應付款項,如兌現同業所開
立之支票,同一客戶現金交易達一定金額以上者,仍應依規定辦理。
(D) 公益彩券經銷商申購彩券款項。
(E) 代收款項交易(不包括存入股款代收專戶之交易、代收信用卡消費帳款之交易),其
繳款通知書已明確記載交易對象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含代號可追查交易對象
之身分者)、交易種類及金額者。但應以繳款通知書副聯作為交易紀錄憑證留存。
B. 得於核備後,免逐次向調查局確認與申報之情形非個人帳戶基於業務需要經常或例行性須
存入現金達一定金額以上之百貨公司、量販店、連鎖超商、加油站、醫療院所、交通運輸
業及餐飲旅館業等,經金融機構確認有事實需要者,得將名單轉送調查局核備,如調查局
於十日內無反對意見,其後該帳戶存入款項免逐次確認與申報。
(A) 金融機構每年至少應審視交易對象一次。
(B) 如與交易對象已無上開往來關係,應報調查局備查。
(3) 紀錄保存時間
向調查局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前開紀錄保存(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12)
之規定辦理。
六、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可疑交易之申報)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 15 條
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金融機構對於符合第九條第五款規定之監控型態或其他異常情形,應依同條第四款及第六款規
定,儘速完成是否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檢視,並留存紀錄。
(二) 對於經檢視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不論交易金額多寡,均應依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簽報,
並於專責主管核定後立即向調查局申報,核定後之申報期限不得逾二個營業日。交易未完成者,
亦同。
(三) 對屬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案件之申報,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調查
局申報,並應補辦書面資料。但經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書。金
融機構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四) 前二項申報書及傳真資料確認回條,應依調查局規定之格式辦理。
(五) 向調查局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金融銀行考試資訊》
優惠資訊》
加入FB粉絲團》金融銀行專業教室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