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與長期投資-1

作者:三民輔考名師

金融商品與長期投資-1

依據國際會計財務報告準則:

IAS 39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

金融資產類別

1.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2.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

3.放款及應收款。

4.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

原始認列及衡量

企業原始認列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時,應以公允價值衡量(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者,尚應加計取得或發行之交易成本)。

後續衡量

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包括衍生工具)之後續評價應以公允價值衡量,但下列情況除外:

1.放款及應收款、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及非衍生工具之金融負債應採用有效利率法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2.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權益工具(及與此類權益工具連動之衍生工具),得以成本衡量。

3.指定為被避險項目或避險工具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其衡量應依避險會計規定處理。

4.當金融資產之移轉不符合除列條件而認列之金融負債,或企業依對金融資產之持續參與程度繼續認列資產,其衡量依特定規定處理。

※IFRS 9金融工具

金融資產分類與衡量

1.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2.以公允價值衡量,又分為:

(1)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2)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債務工具

符合經營模式測試(business model test)與合約現金流量特性測試(Contractual Cash flow characteristics test)之債務工具必須以攤銷後成本衡量。所有其他的債務工具則必須以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FVTPL)。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必須進行減損測試。

例外:於某些限制條件下,IFRS 9提供將該工具指定為FVTPL之選項。目前IAS 39中備供出售及持有至到期日兩種衡量種類並未納入IFRS 9。

權益工具

IFRS 9範圍內的所有權益工具投資應於財務狀況表中以公允價值衡量,並將公允價值變動列報於損益中;惟對於屬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投資,企業於原始認列時,可作一不可撤銷之選擇,將其後續公允價值變動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中。儘管所有權益工具之投資皆規定應以公允價值衡量,IFRS 9提供指引說明何時成本可能為公允價值之最佳估計,及其何時可能並非代表公允價值。

衍生工具

所有衍生工具皆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嵌入式衍生工具

若主契約屬IFRS 9之適用範圍,則混合工具應以金融資產之整體合約現金流量評估;若金融資產整體不符合上述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條件,該資產應整體以FVTPL衡量。

重分類

除了在企業改變其管理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時,必須進行相關金融資產重分類外,其餘金融資產不得進行重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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