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市場特殊制度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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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市場特殊制度 (二)
有價證券借貸制度
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一、定義
係指出借人同意將有價證券出借,並由借券人以相同種類數量有價證券返還之行為。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2)
二、營業時間
證交所借券系統提供有價證券借貸服務之營業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三十分止。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15)
申報數量與借貸期間相關規範
申報數量 | 出借數量 ⇒ 標的有價證券的一個交易單位以上。 |
借券數量 ⇒ 至少標的有價證券的一個交易單位以上。 | |
借貸期間 |
有價證券借貸期間,自借貸交易成交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 借券人得於約定期限內隨時返還借券。 |
續借申請 |
出借人無提前還券要求時,借券人得於借貸期限屆滿前第十個營業日起至到期日止,經 ◎ 續借申請除借貸期間外,不得變更其他借貸條件,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16、§25)
借券系統借券之交易種類
定價交易 | 由借券人、出借人(以下合稱「借貸交易人」)依證交所公告之費率,委託證券商輸入出借或借券申報, 經證交所借券系統依第十九條規定撮合成交之借貸行為。 |
競價交易 | 由借貸交易人依最高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以下,百分之零點一為升降單位,自定費率委託證券商輸入出 借或借券申報,經證交所借券系統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撮合成交之借貸行為。 |
議借交易 | 由借貸交易人自覓相對人,依最高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以下,千分之零點一為升降單位,雙方自行議定 費率及其他借貸條件之借貸行為。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5)
定價、競價交易標的證券之返還期限及方式
到期日還券 | 證交所於設定之還券日期前十營業日經由證券商通知借券人返還。 |
到期前還券 | 借券人自借券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得隨時返還全部或部分標的證券。 |
出借人請求提前還券 | 出借人得依借貸申請條件於預定提前還券日之前一個營業日、前三個營業日或前十個營業 日請求返還全部或部分標的證券,借券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次一營業日起一次或分次返還被 請求標的證券。 |
強制提前還券 |
1.標的證券經審核不再為合格標的或經暫停借貸交易者,證交所得限期通知借 2.標的證券發行公司有合併、減資或其他影響出借人股東權行使之 事由者,借 3.標的證券經公告停止買賣而未定恢復期限或終止上市(櫃),借券人應於證交 4.證券市場因天然災害或其他非常事故,全部停止交易而未定恢復期限,借券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26I)
議借交易借券人返還標的證券之期限及方式
到期日還券 ⇒ 由證交所於其約定還券日前十營業日通知借券人之受託證券商轉知借券人還券。
到期前還券 ⇒ 借券人與出借人可自行約定於到期日前之任何時間返還,雙方並應委託其受託證券商向證
交所申報變更還券日期。
強制提前還券 ⇒ 發生如上述定價、競價交易須強制提前還券情事時,借券人應於該條款所定期限內還
券。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27)
借券費用與收取
出借人出借有價證券得向借券人收取借券費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3)
一、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之借券費用
以出借之有價證券每日收盤價格乘以數量再乘以成交費率,採逐日逐筆加總計算,於還券了結後由證
券商向借券人收付,經由證交所給付相對證券商,再轉交出借人。
二、議借交易
由雙方自行議定借券費用及收取。(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47)
交割需求借券
一、證券商辦理借券業務
(一) 證券商因「受託或自行買賣發生錯誤」或「投資人不如期履行交割」,或「交割之有價證券具有瑕
疵而應補證」,因此欠券產生之借券需求,證券商必須經由有價證券借貸電腦系統辦理借券,來完
成交割。
(二) 賣方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存券餘額不足履行交割義務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申請
辦理借券。其未申請借券且未完成有價證券交割者,證交所即併於上午十一時後,為其辦理借券,
並於當日通知該證券商,所生之借券費用由該證券商負擔,證券商不得異議。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50)
出借之有價證券 | 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帳戶所載之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有價證券為限。 |
出借人 |
有價證券所有人如欲出借時,應填具出借委託書,委由其往來證券商或其保管機 ◎ 得於未完成出借前,隨時更改申報內容或取消申報;若證券已被出借,則無法變 |
出借費率 |
出借費率以不超過該種有價證券收盤價格百分之七為限。 ◎ 出借之有價證券遇除權除息時,借券證券商應依證交所計算該有價證券之權息價 |
出借單位 | 以一交易單位(千股整)為申報出借單位。 |
取借方式 | 借券證券商於申請借券後,集保公司經彙整市場各類有價證券之缺券總量,再依出借人所訂出 借費率,由低而高依序辦理取借,當相同費率之出借數量超過所需數量時,則以隨機方式取 借。 |
借券之歸還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之借券者,應於次一營業日逐日逐筆歸還。在未歸還前,應續行辦理借 券,以供前項之歸還。出借人之往來證券商應將有價證券出借及歸還情形通知出借人,並得向 出借人收取手續費,其費率以不超過借券費百分之十為限。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52、§53、§54)
二、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借券業務
證券金融事業因辦理融資融券、有價證券借貸及轉融通業務致某種有價證券發生差額時之處理程序: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56)
標借 於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起,向該種有價證券所有人,或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
↓ 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標借。
議借 若再有不足,於下午二時前,洽特定人議借。
↓
標購 依前項程序所取得有價證券之數量仍有不足時,除當沖交易券差外,證券金融事業應於當日下
午二時三十分前,委託證券商在證交所辦理標購。
◎ 標借、議借及標購作業,除因發行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或其原因不影響行使股東權者停止過戶外,於停
止過戶開始日前第二個營業日停止辦理。
三、出借人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之客戶,以下列為限:
(一) 在證券商訂立委託買賣契約逾三個月以上者。
(二)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9)
四、標借之相關規範
標借申請 |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標借時,經向證交所提出申請後,由證券金融事業人員分別依融資融券交易券 差及當沖交易券差,將標借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時間及最高標借單價,於標借申請日上午九 時前輸入證交所標借系統。 |
接受標借申請 | 證交所交易部接受證券金融事業標借申請,經確認後自上午九時起,於基本市況報導中公告之。 |
標單填寫 |
有價證券所有人參加標借,應填寫標單,委託證券商辦理,當面委託者,應填寫標單 ◎ 參加標借之證券以其存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帳戶之證券為限。 |
標單輸入 | 證券商接受委託時應向集保公司辦理圈存(前一營業日已出借者除外),接受委託後,即於標單上登 打時間、編號,並依標單內容依序輸入證交所標借系統。證券商輸入時間自標借申請日上午九時 開始至十二時十分止。 |
標借單價 | 標借有價證券之最高標借單價,以標借申請日開盤競價基準百分之七為限,並按當日競標之單 價,由低而高。 |
開標方式 | 按當日競標之單價,由低而高依序取借,如標定單價之出借股數超過所需標借股數時,依其輸入 時間先後順序取借之,於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自動完成開標。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57、§58)
五、議借之相關規範
議借單價 |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議借時,議借之單價以不超過議借申請日開盤競價基準百分之十為限,並就議得數 量優先分配予融資融券交易券差。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62I)
六、標購之相關規範
標購申請 | 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人委託標購上市證券者,應填具申請書向證交所申請。 |
接受標購申請 | 經證交所同意後,於實施標購前三個營業日由證交所公告之。 |
標購底價 | 以標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限,但有價證券無升降幅度限制者,得於 申請時選定以標購當日收盤價格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限,底價於開始標購時,由申請標 購證券商以密封方式交予證交所當場宣布,並於基本市況報導中公告。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上市證券標購辦法§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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