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 (一)
作者:洪健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權益 (一)
權益內容
「權益」指股東對資產清償所有負債後剩餘價值的所有權,為負債以外,組成公司資產之另一資金來源➜
權益=資產-負債,也稱為凈資產(淨值),反映公司的自有資金。當資產總額小於負債總額,公司就陷入了
資不抵債的境地,此時公司的權益便會消失殆盡。就會計層面而論,權益大致涵蓋資本、未實現損益,以
及保留盈餘三部分。
投入資本
股票發行價格=股本+資本公積。
一、股本
(一) 定義
公司之投資者,投注資金屬於股票面額的部份,即公司的法定資本。
非經減資程序者,不得減少或消除。
(二) 認股權與股票股利
附認股權公司債所分離出來的認股權,及已宣告之股票股利,均屬股本。
(三) 股本的種類
1.普通股
普通股股東權利如下:
(1) 股利分配權
股票股利不屬於公司之負債,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亦非公司之費用,不能為公司抵稅,故不
影響公司淨利。
(2) 剩餘財產分配權
公司面臨配產清算時,在將清算資產分配給債權人及特別股股東後,普通股股東便可對剩餘
財產,享有分配權。
(3) 新股優先認購權
為避免公司原始股東因公司發行新股,而導致股權遭到稀釋,依據公司法 267 條規定,公司
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的 10%~15%由員工認
購,其餘由原股東優先任購。
2.特別股
依據可享權利的不同,特別股又可分為:
(1) 永續特別股
(2) 優先股利特別股
優先享有股利分配
(3) 可參加特別股
除特別股本身之股利分配外,亦得參加普通股的股利分配。
(4) 累積特別股
公司過去年度未發放之股利,須累積至日後有盈餘年度補發。
◎ 特別股積欠股利──公司若因當年無盈餘可發放特別股股利,因所積欠之特別股股利非屬公司負債,
故僅須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
二、資本公積
(一) 定義
又叫做額外投入資本,指投入資本中,不屬於股票面額的部分,由資本交易、貨幣貶值等非營業結
果所產生之權益。內容包含股本溢價、資本重估價值、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企業合併所
獲利益以及受領捐贈所得等。
(二) 作用
1.公司法第 241 條第 1 項修法前:
101 年 1 月 4 日修法前資本公積只能用於「彌補虧損」及「轉增資」,不能用於「發放現
金」。
2.公司法第 241 條第 1 項修法後:
若公司無虧損,可依股東會決議,將資本公積中屬於「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及
「受領贈與之所得」的全部或一部分,依股東原有股份比例發放現金。
(三) 常見項目
1.股票發行溢價:
股票發行時,超出面額之溢價部份。面額 10 元,若發行價格為 30 元,則超出之 20 元即屬資
本公積。
2.庫藏股再發行價格,高於成本之溢價(交易庫藏股所生利益)。
3.股票分割或特別股轉換,原股本總額超過分割後股本總額之部分。
4.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溢價。
5.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所承受之資產金額,扣除自該公司所承擔之債務金額,以及該公司股東給付
額後之餘額。
6.受贈資本。
◎ 公司因溢價發行股票或買賣庫藏股產生之利得,應視為資本公積之增加,不得放入損益表。
未實現損益
一、定義
在未進行交易或兌換下,資產價值的增減不透過損益表認列,而是以權益表達。
二、常見項目
(一) 資產重估後之增值金額。
(二) 採權益法之投資未實現漲價或跌價金額。
保留盈餘
一、定義
公司歷年盈餘未分配給股東,繼續保留在公司供其他運用之資金。
➜每年的營業利潤,扣除舉債利息、稅賦成本,與股利支付額後,保留於公司帳上供未來投資之累積
盈餘。
二、項目
(一) 指撥(指定提撥)保留盈餘
1.法定盈餘公積:
依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每年應提撥稅後盈餘 10%為法定盈餘公積。
2.特別盈餘公積:
例如:償債基金準備、平均股利準備等。
(二) 未指撥保留盈餘➜未分配盈餘
用途未受限制之保留盈餘➜可以發放,只是尚未發放的盈餘。
(三) 影響保留盈餘變動之因素
| 保留盈餘增加 | 保留盈餘減少 |
| 本期淨利 | 本期淨損 |
| 前期損益調整 | 股利分配 |
| 資本公積彌補虧損 | 庫藏股交易 |
| 前期損益調整 | |
| 資產高估沖銷 |
◎ 期末保留盈餘=期初保留盈餘+本期純益-分配股利±其他變動項目
庫藏股
一、定義
(一) 公司所持有自己發行的股票
1.過去曾發行在外。
2.再向股東收回。
3.收回後尚未註銷。
(二) 庫藏股股票
若為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則母公司在編制投資損益及合併報表時,視同以「庫藏股股票」處
理。
二、庫藏股之法定用途
(一) 轉讓股份予員工。
(二) 搭配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或認股權證之發行,供作股
權轉換之用。
(三) 維護公司信用及權益必要者。
三、會計處理
(一) 成本法
收回庫藏股與重新發行庫藏股,視為單一交易,故收回庫藏股係按成本借記「庫藏股」,不沖銷原
來所投入之資本。
(二) 面值法
收回庫藏股與重新發行庫藏股,視為兩項交易,故收回庫藏股代表原股東關係消滅,將原本投入之
資本沖銷,若庫藏股重新發行,則視為原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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