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性金融商品 (三)
作者:洪健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衍生性金融商品 (三)
融入選擇權的金融創新──結構型商品
透過可附加於債券的選擇權,以創造報酬,連結之標的可為股價、利率,與匯率,又稱之為「連動式債
券」,簡稱「連動債」,其中亦區分成「保本型商品」與「高受益型商品」。
一、保本型商品
利用債券利息或部分之本金購買選擇權,可以買入買權或賣權。
其原理一點也不難:固定收益債券+買入選擇權
假使投資人對未來股價走勢看法樂觀,可買入固定收益證券連結股票買權,屆時當標的股
價上漲且高於履約價格時,投資人可執行該買權,以獲取高額收益;若未來股價未達到履約價格之水
準時,投資人便放棄執行買權,而最大損失僅限於權利金成本,故得以保本。
(一) 參與率
係連結標的資產報酬權利的比率,即分享選擇權價值的程度。若參與率越高,即用以購買選擇權的
債券利息比重越高,投資人之潛在利益就越高,只是必須犧牲掉債券之利息收入。
(二) 保本率
投資人於到期時可領回之本金額度,假若保本率為 95%,則無論連結標的價格之走勢為何,於到
期時之價值,絕不低於 95%,投資損失鎖定於 5%之範圍內。
(三) 兩者之關係
參與率與保本率為反向關係(互斥)。若參與率越高,則保本率越低,這是因為用以進行選擇權操作
之金額提高,故保本率相對降低。
二、高收益商品
與保本型商品完全相反,其原理為──固定收益債券+賣出選擇權
透過賣出買權之方式,賺取權利金,以提高收益。於到期時領回的本金金額無法保證,這是因為當連
結標的股價上升時,買權之賣方損失無限,故無法保本。
可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
可轉換公司債,本質雖為公司債,但不同於一般公司債之處,在於此債券於發行特定時間後,債券持有人
有權選擇,是否要將公司債按照事先約定之轉換比率,轉換成公司之普通股。
所以,其原理為一般公司債+股票買權。特別一提的是,可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係證券商以可轉換公司
債為標的,與投資人共同簽訂資產交換契約,使券商不但取得可轉換公司債之買回權利,且得將可轉換公
司債出售之金額,做為交換契約之本金,於契約期限內,依照約定之利息與投資人就該可轉債之債息及利
息補償進行交換。
一、投資人須承擔之資產交換風險
(一) 承銷券商要求買回債券之風險。
(二) 發行公司之信用風險。
(三) 發行公司要求買回債券之風險。
二、資產交換之優點
(一) 券商之資金運用得以活絡。
(二) 投資管道增加。
三、資產交換契約終止之因素
(一) 契約到期。
(二) 發行公司要求贖回可轉換公司債。
四、可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與單純持有可轉換公司債之異同
(一) 進行資產轉換時,投資人之利息收入來源為證券商;單純持有公司債時,利息收入來源為發行公
司。
(二) 資產轉換後,投資人無轉換債券成股票之權利,即公司債之轉換權已落入券商之手;投資人單純持
有可轉債者,則享有轉換權。
(三) 資產交換後,若發行公司買回可轉債,則發行公司將買回之金額,付給證券商;若投資人單純持有
可轉債,則發行公司贖回可轉債時,其金額係給付予債券投資人。
(四) 投資人與證券商均須承擔發行公司之信用風險。
現行我國之選擇權工具
台灣選擇權交易市場,可追溯自民國 90 年 12 月,直到民國 92 年 1 月起開始有股票選擇權交易。
一、台灣指數選擇權(台指選擇權)
(一) 交易性質:屬歐式選擇權,僅能於到期日當天履約。
(二) 單位價格:每一點指數新台幣 50 元。
(三) 到期月份:交易當月起算,連續三個月份,另加 3 月、6 月、9 月、12 月二個接續季月份。譬
如,於 1 月底上市之指數選擇權契約有 2月~4 月另加 6 月以及 9 月,共 5 個交易月份。
(四) 單日漲跌幅:同於股票,以前一個營業日大盤加權股價指數收盤價之 10%為限。
(五) 交易時間:每一營業日之上午 8:45~下午 1:45。
(六) 最後交易日:契約交割月份之第三個星期三。
(七) 到期日:最後交易日之次一個營業日。
(八) 交易稅:
1.若為到期前之買賣,依權利金之千分之 1.25 課徵證券交易稅。
2.若於到期日履約,則依據履約時結算市場價格之千分之 1.25,課徵證券交易稅。
(九) 選擇權交割方式:未沖銷之價內部位,於到期日自動履約,以收受履約價格與結算價格之差額或現
金交付。
二、與認購權證似同非同之商品──股票選擇權
股票選擇權係台灣期貨交易所於民國 92 年 1 月 20 日推出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原則上採取「實務交
割」之方式。與認購權證最大之不同處,在於認購權證於發行時,對於其標的股票及發行公司與券
商,均有諸多條件限制,故並非每一檔股票都有發行認購權證之資格;而「股票選擇權」之特性,在
於:
(一) 所屬標的:於證交所上市之所有股票。
(二) 選擇權契約單位:標的證券 5,000 股。
(三) 交易性質:屬歐式選擇權,僅能於到期日當天履約。
(四) 到期月份:交易當月起算,連續三個月份,另加 3 月、6 月、9 月、12 月四個季月。
(五) 單日漲跌幅:單日最大漲跌點數,為約定標的股價之當日最大變動金額,除以權利金乘數(5,000
元)。
(六) 交割方式:原則上於到期日申請履約後之第一個營業日,以實物交割。但若為零股或無法取得股票
者,則以現金交割。
(七) 權利金報價單位:
每 1 點之權利金價格,為新台幣 2,000 元。
權利金未滿 5 點:0.01 點
權利金 5 點以上,未滿 15 點:單位價格為 0.05 點×2,000 元
權利金 15 點以上,未滿 50 點:單位價格為 0.1 點×2,000 元
權利金 50 點以上,未滿 150 點:單位價格為 0.5 點×2,000 元
權利金 150 點以上,未滿 1,000 點:單位價格為 1 點×2,000 元
權利金 1,000 點以上:單位價格為 5 點×2,000 元
(八) 最後交易日:契約交割月份之第三個星期三。
(九) 到期日:契約交割月份之第三個星期三。
(十) 交易稅:
1.若為到期前之買賣,依權利金之千分之 1.25 課徵證券交易稅。
2.若於到期日現金結算者,則由買、賣雙方依據現金結算價之千分之 1.25,繳交證券交易稅。
3.若於到期日實物交割者,則由交付股票之一方,依據履約交割價款之千分之 3,繳交證券交易
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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