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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述
作者:洪正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之性質
普通法,國內法,原則上是公法,以國家行政行為為規範對象,也以人民在行政權下的權利義務為規範對象。
二、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
(一)憲法揭示原則
包括民主國原則、法治國原則及福利國原則。所謂民主國原則,就是主權在民原則。所謂法治國原則,就是法律優位原則及法律保留 原則。所謂福利國原則,就是國家必須致力於縮短貧富差距、平衡經濟上之強者及弱者、以及救濟需要救助之人,以建立公平社會秩序。
(二)法律優位原則
就是指任何行政行為均不得違背國家現行有效之法令,包括憲法、 條約、法律、習慣、判例及命令,並依此而導出法源位階理論,亦即,下位階法源不得牴觸上位階法源,否則無效,如中央法規標準 法第 11 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 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三)法律保留原則
亦即行政行為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規定及範圍,如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因此,法律授權必須明確。
(四)平等原則
如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五)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即是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行為時,如無正當理由,應受合法行政先例所拘束。
(六)禁止恣意原則
即是禁止不合理之專斷。
(七)明確性原則
如行政程序法第 5 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八)誠信及信賴保護原則
如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九)禁止權力濫用原則
如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十)比例原則
亦即行政行為之手段及目的,必須合乎比例,比例原則包含三個子原則,即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1.適當性原則: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必要性原則: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3.衡平性原則: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十一)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指行政行為所追求之目的,須與對人民造成之不利益間有合理之聯結存在。常應用於行政處分之附款(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及行政契約(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中。
(十二)公序良俗
亦即民法第 72 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納入行政法之一般原則中。
(十三)公益原則
亦即行政行為均須符合公益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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