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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0 筆查詢結果

土地徵收條例-附則
地政士| 7/24/2017

提供民間機構投資建設(徵56) (一)徵收之土地,得於徵收計畫書載明以信託、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委託經營、合作經營、設定地上權或出租提供民間機構投資建設。 (二)土地徵收條例施行前申請徵收之土地,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得依前項規定之方式提供民間機構投資建設。 地上權之取得(徵57) (一)需用土地人因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規定之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二)前項土地因事業之興辦,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土地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 (三)前項土地所有權人原設定地上權取得之對價,應在徵收補償地價內扣除之。 (四)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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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2
公職考試| 7/24/2017

意思表示 (一)意義 意思表示是表意人有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意思(法效意思),透過有意識的指揮過程(表示意思),將法效意思以作為或不作為表示於外部者(表示行為)。 (二)意思表示之解釋 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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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廢止徵收
地政士| 7/24/2017

一、辦理廢止徵收之情形(徵49) (一)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1.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2.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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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1
公職考試| 7/24/2017

民法之起源 (一)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民法第1條)。 (二)適用習慣之限制: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民法第2條)。 (三)稱「法律關係」者,係指由法所規範,以權利與義務為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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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撤銷或廢止徵收時,原一併徵收之土地改良物應一併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但該土地改良物已滅失者,不在此限。 (二)前項土地改良物與徵收當時相較已減輕其價值,而仍得為相當之使用者,原需用土地人得就其現存部分酌定價額,一併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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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徵收補償費之繳清、土地之發還、原設定他項權利及耕地租約之處理,準用土地徵收條例第51、52條規定: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撤銷或廢止。 (二)經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向行政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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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徵收後,徵收前原設定之他項權利及耕地租約不予回復。但依第42條規定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者,其原抵押權或典權准予回復。(徵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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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作用-4
公職考試| 7/24/2017

行政執行法 一、行政執行之意義 行政執行之概念包括行政上強制執行與即時強制。又行政上強制執行包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行政執行法第2條)。 二、行政執行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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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主管機關於核准撤銷或廢止徵收後,應將原案通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撤銷或廢止徵收案時,應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繳清應繳納之價額,發還其原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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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銷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但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而需用土地人未申請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求之,或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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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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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額地價之減輕:(徵47) 區段徵收範圍內不妨礙都市計畫事業及區段徵收計畫之既成建築物基地或已辦竣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宗教團體用地,得按原位置保留分配,並減輕其依前條規定應繳納之差額地價,其減輕比例由主管機關視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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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65 至 3276 筆, 共 928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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