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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撤銷徵收後權利回復
作者:三民-洪正撤銷徵收後,徵收前原設定之他項權利及耕地租約不予回復。但依第42條規定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者,其原抵押權或典權准予回復。(徵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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