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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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提出之文件 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土登34) 1.登記申請書。 登記申請書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其應記載事項可分為一般記載事項與特殊記載事項兩種。 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是證明登記事項原因之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之成立或發生之文件,如:買賣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3.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包括土地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 4.申請人身分證明。但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身分證明係為證明登記申請人之確實身分,是否屬於真正之權利義務人及有無行為能力等。如: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5.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如:委託書、印鑑證明、授權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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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總論-登記申請
地政士| 7/27/2017

登記之申請 登記之申請為申請人對於登記機關請求登記之行為,申請人之能力,應準用民法上關於行為能力之規定。登記申請為要式行為,其內容在於請求登記機關為一定之行為,其目的在於私法上財產權利關係之確定或變動。 (一)原則 土地登記,除本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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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管理 登記機關應建立地籍資料庫,指定專人管理。其管理事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定之。(土登23) 申請書之閱覽 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者,以下列之一者為限:(土登24) 1.原申請案之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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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狀及建物所有權狀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應蓋登記機關印信及其首長職銜簽字章,發給權利人。(土登25) 他項權利證明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應蓋登記機關印信及其首長職銜簽字章,發給權利人。(土登25) 地籍圖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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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簿及建物登記簿 1.登記簿用紙: (1)登記簿用紙除規定 外,應分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依次排列分別註明頁次,並於標示部用紙記明各部用紙之頁數。(土登16) (2)一宗土地之登記簿用紙部分損壞時,登記機關應依原有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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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申請書 1.保存期日: 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除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應永久保存外,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保存十五年。 2.依據法規: 文件之保存及銷毀,由登記機關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土登19) 登記清冊 為各類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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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總論-登記之方法
地政士| 7/27/2017

得用電腦登記(土登5) 1.土地登記得以電腦處理,其處理之系統規範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2.土地登記以電腦處理者,其處理方式及登記書表簿冊圖狀格式,得因應需要於系統規範中另定之。 登記之完畢(土登6) 1.土地權利經登記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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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登記實務分 4.標示變更登記: 指土地總登記後,因分割、合併、增減、地目變更及其他標示之變更所為之登記。如分割、合併登記等。 5.所有權變更登記: 指土地總登記後,因土地所有權移轉、分割、合併、增減或消滅所為之登記。如買賣、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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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客體 權利客體為民事上的權利主體所支配者,包括有形的物和無形的財產,以及權利等。土地登記應登記之客體為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其內容如下: 1.土地: 土地法第1條規定,本法所稱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 2.建築改良物: 土地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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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總論-應登記之事項
地政士| 7/27/2017

登記主體 取得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應具有權利能力者,依法應具有權利能力,始得為登記之權利主體。 1.自然人: 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1)本國人: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均得為權利主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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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總論-緒論(二)
地政士| 7/27/2017

登記機關(土登3) (一)地方地政機關 土地登記,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 (二)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 該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者,由該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之。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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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總論-緒論
地政士| 7/27/2017

土地登記之意義 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下稱建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土登2)其內容包括土地及建物之標示、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之取得、設定、信託、喪失及變更情形登錄於地籍資料庫或登載於特定之冊籍,以確定並保障權利之歸屬與權利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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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77 至 2988 筆, 共 928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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