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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總論-登記書表簿冊圖狀種類
作者:三民-洪正登記申請書
1.保存期日:
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除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應永久保存外,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保存十五年。
2.依據法規:
文件之保存及銷毀,由登記機關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土登19)
登記清冊
為各類申請書之不動產標示不敷填寫或無法填寫時,以登記清冊附於申請書之後,為申請書之附件。
契約書
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為權利人與義務人雙方意思表示合意之書面憑證。
收件簿
1.記載順序:
收件簿按登記機關、鄉(鎮、市、區)、地段或案件性質設置,依收件之先後次序編號記載之。
2.裝訂成冊:
其封面記明該簿總頁數及起用年月,鈐蓋登記機關印,每頁依次編號,裝訂成冊。(土登15)
3.保存期日:
收件簿除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應永久保存外,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保存十五年。
4.依據法規:
文件之保存及銷毀,由登記機關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土登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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