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總論-申請登記之文件

作者:三民-洪正

土地登記總論-申請登記之文件

應提出之文件

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土登34)
1.登記申請書。
登記申請書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其應記載事項可分為一般記載事項與特殊記載事項兩種。
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是證明登記事項原因之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之成立或發生之文件,如:買賣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3.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包括土地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
4.申請人身分證明。但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身分證明係為證明登記申請人之確實身分,是否屬於真正之權利義務人及有無行為能力等。如: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5.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如:委託書、印鑑證明、授權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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