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總論-登記之方法

作者:三民-洪正

土地登記總論-登記之方法

得用電腦登記(土登5)

1.土地登記得以電腦處理,其處理之系統規範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2.土地登記以電腦處理者,其處理方式及登記書表簿冊圖狀格式,得因應需要於系統規範中另定之。

登記之完畢(土登6)

1.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依本規則登記於登記簿,並校對完竣,加蓋登簿及校對人員名章後,為登記完畢。
2.土地登記以電腦處理者,經依系統規範登錄、校對,並異動地籍主檔完竣後,為登記完畢。

登記之塗銷(土登7)

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

登記之次序

1.主登記vs.附記登記:(土登8)
主登記之次序,應依登記之先後。附記登記之次序,應依主登記之次序。但附記登記各依其先後。
4.各項權利登記:(土登9)
同一土地為他項權利登記時,其權利次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登記之先後。但於土地總登記期限內申請登記者,依其原設定之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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