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總論-緒論

作者:三民-洪正

 土地登記總論-緒論

土地登記之意義

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下稱建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土登2)其內容包括土地及建物之標示、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之取得、設定、信託、喪失及變更情形登錄於地籍資料庫或登載於特定之冊籍,以確定並保障權利之歸屬與權利狀態而公示於第三人,並藉以實現下列目的之行政行為。
(一)管理地籍。
(二)課徵土地稅賦。
(三)推行土地政策。 

土地登記之效力

(一)為保障交易安全不動產的登記情形,任何人皆可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簿謄本以查知登記 的狀態,當然因信賴登記而依法取得的土地權利,法律亦予以保護。
(二)依據土地法第43條的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所謂絕對效力,係指為保護善意第三人起見,將登記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若善意第三人因信賴登記而依法取得之土地權利,任何人不可加以推翻,以建立土地登記的公信力,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三)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即為物權之公示原則,而於同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對不動產物權之得、喪、變更,除當事人之意思表示外,尚須履行一定之公示方法,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於當事人間,亦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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