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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拋棄繼承
地政士| 7/31/2017

拋棄繼承 1.拋棄之效力 (1)日據時期台灣地區有關繼承權之拋棄: 參照民國25年4月20日(昭和11年4月20日)台灣高等法院上告部及同院覆審部判官聯合總會議決議,應於繼承開始三個月內向管轄地方法院單獨申報後發生效力。於該決議作成前繼承人所為之拋棄繼承,不發生效力。(第48點) (2)繼承開始前拋棄: 繼承開始前拋棄繼承權者,無效。(第49點) (3)部分拋棄: 繼承權之拋棄應就遺產之全部為之,部分拋棄者,不生效力。(第50點) (4)不得撤銷: 繼承權之拋棄,一經拋棄不得撤銷。(第53點) 2.繼承權拋棄書驗證 (1)繼承開始於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者: 旅居海外之繼承人為拋棄繼承權得向駐外單位申請繼承權拋棄書驗證,駐外單位於驗證後,應即將該拋棄書掃描建檔,供各該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轄區地政事務所,於受理登記時調閱查驗。 (2)繼承開始於民國74年6月5日以後者: 旅外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應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之住所所在地管轄法院陳報,如其因故未能親自返國向法院陳報時,得出具向法院為拋棄之書面,送請駐外單位驗證後,逕寄其國內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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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代位繼承
地政士| 7/31/2017

代位繼承 1.家產之代位 日據時期家產之第一順序法定之推定財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代襲(代位)財產繼承人限於被代襲人之直系男性卑親屬。 2.私產之代位 至於私產,如被繼承人之直系卑親屬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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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子女之繼承資格 7.收養關係之權利義務 (1)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 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該子女與他方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第35-1點) (2)單方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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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子女之繼承資格 4.養子離家廢戶(家)或廢戶(家)再興 日據時期養子離家廢戶(家)或廢戶(家)再興,係戶口之遷徙,非終止收養之除籍,祇要收養關係繼續存在,其與養父母之擬制血親關係不因戶籍遷徙而受影響。(第27點) 5.養女與媳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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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間之繼承資格 1.合法婚姻 民法第1138條規定所謂配偶,須繼承開始時合法結婚之夫或妻。 2.再婚 夫或妻於對方死亡後再婚,仍不喪失繼承權。(第21點) 3.在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重婚者 依修正前民法第992條規定,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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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繼承之發生
地政士| 7/31/2017

繼承之發生 1.法規適用 (1)光復前: 繼承開始在光復前,依當時之習慣有其他合法繼承人者,即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 (2)光復後: 如無合法繼承人時,光復後應依民法繼承編規定定其繼承人,但該所定之繼承人應以民法繼承編施行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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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居、絕戶(家)、共有人 1.隱居 日據時期隱居者,光復後仍以自己名義辦理土地登記,其隱居繼承之原因應視為消滅,自不得復以隱居之原因為繼承之登記。(第8點) 2.絕戶(家) (1)選定繼承人: 死亡絕戶(家)者如尚有財產,其經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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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產繼承與私產繼承(第2~6點) (3)親等順序: 男子直系卑親屬有親等不同者,以親等近者為優先。親等相同之男子有數人時,共同均分繼承之。 (4)生前指定: A.戶主無法定之推定戶主繼承人時,得以生前行為指定繼承人或以遺囑指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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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條款 1.台灣光復前 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日期或經死亡宣告確定死亡日期)於台灣光復以前者(民國34年10月24日以前),應依有關台灣光復前繼承習慣辦理。 2.台灣光復後 (1)繼承開始於台灣光復後(民國34年10月25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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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之持分額漏未登記 1.共有土地之持分額漏未登記,部分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依民法第817條第2項規定,申請登記為均等。 2.但申請人須先通知他共有人或其繼承人限期提出反證,逾期未提出反證推翻者,申請人應檢附通知文件,並於登記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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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為更正 1.因登記錯誤或遺漏而有案可稽者,登記機關得逕為辦理更正登記,登記完畢後應通知全體利害關係人。(第1點) 2.登記名義人之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出生年月日等,已經戶政主管機關辦妥更正且有足資證明文件者,登記機關得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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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囑託限制登記 就法人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登記之土地,囑託辦理限制登記時,應予受理。(第18點) 登記內容之更正 1.應以囑託登記文書為之 囑託限制登記應以囑託登記文書為之,其所列之標示,權利範圍或所有權人姓名不符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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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69 至 2880 筆, 共 928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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