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收養子女之繼承資格

作者:三民-洪正

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土地登記各論收養子女之繼承資格

收養子女之繼承資格

4.養子離家廢戶(家)或廢戶(家)再興
日據時期養子離家廢戶(家)或廢戶(家)再興,係戶口之遷徙,非終止收養之除籍,祇要收養關係繼續存在,其與養父母之擬制血親關係不因戶籍遷徙而受影響。(第27點)
5.養女與媳婦仔
養女、媳婦仔與養家間之關係完全不同,養女嗣後被他人收養為媳婦仔,其與養父之收養關係並不終止,亦不發生一人同時為兩人之養女之情形,其對養父之遺產仍有繼承權。(第39點)
6.繼承權之消滅
(1)終止收養:
日據時期養父母與養子女終止收養關係後,養子女之子女縱戶籍記載為原收養者之孫,對該收養者之遺產無繼承權。(第28點)
(2)無收養關係:
日據時期夫或妻結婚前單獨收養之子女,其收養關係於婚後繼續存在。收養人後來之配偶除對原收養之子女亦為收養外,只發生姻親關係。(第29點)
(3)虛偽之收養:
A.養子女被收養後,再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結婚者,應先終止收養關係。
B.如養親收養時,有使其與婚生子女結婚之真意者,雖名之為收養,實無收養關係,該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法律關係並未中斷,其與本生父母間互有繼承權。(第30點)
C.日據時期媳婦仔係以將來婚配養家男子為目的而收養之異姓幼女,縱本姓上冠以養家之姓,其與養家僅有姻親關係,並無擬制血親關係,性質與養女有別,對養家財產不得繼承,而與其本生父母互有繼承權。(第38點)
(4)配偶單方之收養:
有配偶者違反民法第1074條 共同收養規定,由一方單獨收養子女,該養子女與收養者之配偶間,相互無遺產繼承權。(第33點)
(5)無效之收養:
A.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年齡應符合民法第1073條 規定,但在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收養子女違反上開規定,依修正前民法親屬編規定,並非當然無效,僅得由有撤銷權人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B.民法親屬編修正後,違反上開條文之收養,依同法第1079-4條 規定,應屬無效。(第34點)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