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收養子女之繼承資格

作者:三民-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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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收養子女之繼承資格

收養子女之繼承資格

7.收養關係之權利義務
(1)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
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該子女與他方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第35-1點)
(2)單方終止:
養父(或養母)死亡後,養子女單獨與養母(或養父)終止收養關係,其與養父(或養母)之收養關係不受影響。(第36點)
(3)司法認定:
收養關係之認定如戶政機關無法處理,應循司法程序謀求解決。(第37點)
8.媳婦仔之身分轉換
(1)轉換養女身分:
A.「無頭對」媳婦仔日後在養家招婿,且所生長子在戶籍上稱為「孫」者,自該時起該媳婦仔與養家發生準血親關係,即身分轉換為養女。
B.但媳婦仔如由養家主婚出嫁,除另訂書約或依戶籍記載為養女外,難謂其身分當然轉換為養女。(第40點)
(2)轉換方法:
光復後養家有意將媳婦仔之身分變更為養女者,應依民法第1079條 規定辦理,並向戶政機關申報為養女,否則不能認其具有養女身分。(第4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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