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特考科目筆試分普通科目和專業科目,普通科目都考2科,警察特考四等專業科目考4科,警察特考三等專業科目考5科。>>>點我觀看警察特考最新考試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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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警察特考【四等】共同科目 |


警察特考四等筆試分普通科目和專業科目,共考6科,普通科目考2科、專業科目考4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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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普通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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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特考四等 消防警察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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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特考四等 水上警察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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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特考四等 行政警察與其餘類科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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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專業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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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警察 |
3.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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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警察 |
3.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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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 |
3.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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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警察 |
3.海巡法規概要(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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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警察 |
3.海巡法規概要(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正確內容以考選部公告為主。
警察特考四等成績計算方式:
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 50分或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之外語口試未滿 6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警察特考三等筆試分普通科目和專業科目,共考7科,普通科目考2科、專業科目考5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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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普通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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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特考三等 消防警察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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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特考三等 水上警察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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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特考三等 其餘類科 |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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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科 |
專業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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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警察 |
3.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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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警察 |
3.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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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警察 |
3.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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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 |
3.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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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防治 |
3.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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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警察 |
3.消防警察情境實務(包括消防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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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警察 |
3.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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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 |
3.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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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資訊管理 |
3.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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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鑑識 |
3.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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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境警察 |
3.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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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警察 |
3.水上警察情境實務(包括海巡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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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制 |
3.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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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 |
3.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
※正確內容以考選部公告為主。
警察特考三等成績計算方式:
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 50分或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之外語口試未滿 6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警察特考科目依職等有所不同,警察特考三等共考7科、警察特考四等共考6科。以警察特考四等行政警察為例,考試科目為1.國文(作文80%、測驗20%)、2.中華民國憲法與警察專業英文(憲法50%、英文50%)、3.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4.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5.警察勤務概要、6.犯罪偵查概要。
警察考試時間每年多在3月報名、6月考試、8月放榜。114年警察特考與114年一般警察考試皆於3月7日至3月17日報名,並於6月14日、6月15日舉行筆試
※更多資訊請見:【警察特考常見問題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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