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多在7月底至8月初報名、11月初考試,隔年1月放榜。固定每二年舉辨一次,是基層警佐晉升警正的主要管道。升任警正官等起薪更加優渥,並獲得更多領導權。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考試科目分為普通科目2科、專業科目3~4科,歷年錄取率都在33%上下,值得警察同仁一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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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通常在7月底至8月初報名、11月初考試,固定每二年舉辨一次,最近一次考試在113年,預計115年會再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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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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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日期 |
7月底至8月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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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試日期 |
11月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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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利多 |
1.薪資待遇提升:職等提高,基本薪資與各項加給將隨之提升 ※警察詳細待遇及各項加給請見【薪資福利】 |
現任警正一階警察官4年以上,已敘警正一階本俸最高級,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畢業或4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
1.現任警佐一階警察官滿三年,已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並經警察大 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 者。
2.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及第六項之規定,經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警正四階至二階人員,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 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
還不是警察嗎?延伸閱讀【一般警察特考報名資格】
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又分為「警監警察官」與「警正警察官」兩個等級.考試方式採筆試與口試,並納入近三年考績成績一併計算總分。凡通過考試者,即可取得相應等級的升官等任官資格,作為晉升之依據。筆試科目為共同科目2科、警監警察官專業科目3科、警正警察官專業科目4科。
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共同科目,分別為1.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2.國文(作文80%、測驗20%),題型皆為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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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
題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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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共同科目 |
1.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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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文(作文80%、測驗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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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別 |
專業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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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警察人員 |
3.警察行政學與行政管理學研究 4.行政法研究 5.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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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警察人員 |
3.犯罪學與犯罪心理學研究 4.犯罪偵查研究 5.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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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警察人員 |
3.警察行政學與行政管理學研究 4.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研究 5.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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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人員 |
3.警察行政學與行政管理學研究 4.交通安全法規與政策研究 5.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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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人員 |
3.火災與爆炸理論研究 4.火災預防實務研究(包括消防法、危險物品管理、火災原因調查、防火與防焰管理、消防安全設備) 5.災害防救實務研究(包括災害防救法、災害應變與管理、緊急救護、民力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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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警察人員 |
※3.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集會遊行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4.警察勤務 5.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 ※6.行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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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警察人員 |
3.刑事證據法 4.犯罪學與犯罪心理學 5.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 6.犯罪偵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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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警察人員 |
※3.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集會遊行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4.外事警察學(包括法規與實務)與國際公法 5.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 6.外國語文(英文、日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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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人員 |
※3.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集會遊行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4.交通警察實務(包括交通法規、交通執法、交通安全、交通事故偵查學) 5.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 ※6.行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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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人員 |
3.火災與爆炸基礎理論與實務 ※4.刑事法與消防法規(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消防法、災害防救法) 5.消防預防實務(包括危險物品管理、火災原因調查、防火與防焰管理、消防安全設備) 6.消防搶救實務(包括消防勤務、消防戰術、緊急救護、民力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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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人員 |
※3.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洋污染防治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4.國際海洋法 5.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 6.海上搜索與救助及避碰規則與當值 |
備註:
應試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有「※」符號者,係採測驗式試題,其餘為申論式試題。申論式與混合式試題考試時間為2小時,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1小時。
本考試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 績以每科成績乘以 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 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各項成績之計算,均取小數點後四 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 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現職人員考試舉行前最近 3 年之年終考績成績,1 年列甲等,2 年列乙等以 上,且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者,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占 30%,考試成績 占 70%。考試成績高於考績平均成績者,或最近 3 年年終考績成績未達 1 年 列甲等,2 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本考試舉行前最近3年之年終考績,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低一官等考績不予採計。但依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應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者,得採計低一官等之年終考績。
本考試錄取人數不得逾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33%。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
本考試總成績未達50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警察升官等考試固定兩年舉辦一次,通常在7月底至8月初報名,11月初考試。
警察升官等好考。警察升官等考試的錄取率都在33%上下,約每三個人就有一人錄取,且考試科目多為之前所學,因此認真準備上榜機會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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