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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
作者:柯憲榮除權判決
1.意義
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由於票據具有無因性,因此為避免票據占有人逕向票據債務人請求付款,由法院宣告遺失之票據無效,付款人得以此對抗執票人的請求。
2.聲請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3.效力
(1)有除權判決後,聲請人對於依證券負義務之人,得主張證券上之權利。故法院為除權判決後,該票據之權利即歸消滅,聲請人憑除權判決書,向付款人請求支付票款。
(2)因除權判決而為清償者,於除權判決撤銷後,仍得以其清償對抗債權人或第三人。但清償時已知除權判決撤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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