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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概述 (四)
作者:徐振弘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概述 (四)
資恐
簡述
一、定義
由資恐防制法第 1 條規定可知,指對恐怖活動、組織、分子之資助行為,簡稱資恐。其中亦包含資助
大規模毀滅性武器之擴散行為。
二、目的
資恐最直接明確的目的即是使恐怖活動 ( 包含恐怖行動 ) 可以順利進行,至於希望恐怖活動順利開展
的原因,不一而足,可能是恐怖組織本身成員與恐怖分子有政治、經濟或其他利益關連者或僅因該恐
怖活動與個人期望相符,惟不論資助者目的為何,其行為都將有助於恐怖組織或恐佈分子,進而破壞
社會現有秩序使國際社會呈現不穩定狀態,影響各國政經並使人民陷入恐慌之中,是以近年來各國皆
致力於打擊資恐,我國並定有「資恐防制法」。
三、資恐常見手法
依據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最佳指引」例
示如下:
(一) 產生自非法活動
以詐欺、綁架勒贖、非法買賣毒品或武器等方式,作為資金來源。
(二) 產生自合法活動
資金來源亦可能來自貸款、會費、個人捐贈等,其中最常見者為,利用非營利組織作為資金募集與
移轉的平台。
特色
一、目的明確
取得資金,使恐怖活動順利開展,達成恐怖組織或分子之最終目標。
二、非任何犯罪的附屬行為
資恐資金之來源可能合法,資助者也可能是過去無犯罪紀錄之人。
三、無實質可供為判斷之標準
洗錢行為或可依大筆存款金額、異常資金活動等表徵發現,但由於資恐本身特性,表徵通常不明顯,
必須依靠相關防制人員依經驗與風險作為判斷標準。例如:收款人或收款地疑似與恐怖組織有關。
四、常利用非營利組織募款
非營利組織 (Non-profit Organization, NPO) 具以下優點而常被洗錢者或恐怖組織利用:
(一) 簡易性
非營利組織之設立條件較簡易,監察制度亦不如對營利組織般嚴格。
(二) 便利性
1. 非營利組織屬性多為慈善,一般較受大眾歡迎,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人員皆願意施予更多協
助。
2. 非營利組織在賦稅上享有極佳優待且因其性質,於收受捐款或發動募款時較無阻礙。
3. 非營利組織多具跨國性,為資金在國際間轉移提供便利性,不易啟人疑竇。
影響
一、對經濟秩序
如同洗錢一般,不正常的資金流向與交易都會導致原有的經濟體系遭受破壞,此外,雖資金來源有時
為合法,但亦有非法之可能,且恐怖組織可能從事非法行為取得更多資金,另外洗錢防制法也明文將
資恐犯罪列入「特定犯罪」之範疇,故資恐行為對經濟體系所帶來的影響不容小覷。
二、對金融體系
因對資恐者之辨認有一定困難度,故金融機構容易門戶大開或管制太嚴,難以取得平衡點,而無論哪
種都將會對人民和國家造成負面影響。
三、對政經環境
資恐就是為了支持恐怖活動與恐怖組織的發展,恐怖組織常以極端、無差別攻擊等方式表達訴求或企
圖顛覆一國原政權,鬧得人心惶惶、終日不得安寧也常使國家政權動盪不安。想阻止恐怖攻擊,首先
需斬斷其資金來源,資恐防制的重要性即在於此。
資恐與洗錢之關係
一、資恐犯罪為洗錢防制法所稱之特定犯罪
恐怖分子或資恐者為躲避查緝、確保資金可以順利到達恐怖組織或恐怖分子手中並為其使用,有時會
先將不法所得洗白再進行資恐行為,換言之,在此類情形,洗錢之目的為資恐。
二、洗錢防制與打擊資恐之異同
洗錢防制與打擊資恐之目的雖不盡相同,但都是對金流的管制,兩者之重要異同處,整理如下表:
重點比較 洗錢 VS. 資恐 | |||
洗錢 | 資恐 | ||
相同處 | 同為對金流秩序的規範 同屬 FATF 40 項建議的建議內容 可能採用相同手法 |
||
相 異 處 |
資金來源 | 必屬非法所得 | 可能為合法來源 |
前置犯罪 | 有 | 無 | |
制裁名單 | 無 | 有 |
打擊資恐
一、打擊資恐的目的與手段
(一) 打擊資恐的目的
我國資恐防制法第 1 條,開宗明義指出打擊資恐的目的在於「防止並遏止對恐怖活動、組織、分子
之資助行為,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基本人權,強化資恐防制國際合作」。恐怖主義對各國皆構成重
大威脅,為有效防止恐怖主義與武器擴散、阻止恐怖活動的進行,保衛國家安全,使人民有一個安
居樂業的地方,故應對資恐行為進行目標性金融制裁並於法律明定其相關措施,我國即訂有「資恐
防制法」。
打 擊 資 恐 的 目 的
● 防止並遏止對恐怖活動、組織、分子之資助行為
● 遏止恐怖主義蔓延
● 防止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
● 阻止恐怖活動進行
● 保衛國家安全
● 保障基本人權
(二) 打擊資恐的手段
1. 對資恐行為進行目標性金融制裁。
2. 同洗錢防制,包含參考國際規則與各領域專家建議制定政策與法律、加強金融機構打擊資恐意
識。
3. 我國雖非屬恐怖活動高風險區域,但因設有眾多跨國性非營利組織,為避免我國非營利組織被利
用成為犯罪工具,應加強與國際間合作,共同打擊資恐。
◎ 知識補給
目標性金融制裁(Targeted Financial Sanctions)
限制被指定制裁者關於其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使用、收益、處分,以阻止恐怖活動發生並遏止
恐怖主義的擴大。
二、資恐防制法
(一) 沿革
過往我國受到恐怖主義的侵害較小,故我國法制欠缺對於資助恐怖組織或其成員行為之刑罰規定及
目標性金融制裁規範,然我國實際上仍有可能成為資恐者的使用平台且近年來恐怖主義盛行,我國
亦無法再置身事外。
1. 鑒於 APG 第二輪相互評鑑後對我國資恐防制缺失的具體指摘,為完備我國打擊資恐體系,爰參
酌 FATF 所發布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與武器擴散國際標準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 Combating Money Laundering and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Proliferation,以下簡稱 FATF 國際標準 )與聯合國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for the Suppression of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以下
簡稱反資恐公約 ) 等相關國際規範,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有關防制資恐及武器擴散決議,擬具
「資恐防制法」草案,並於民國 105 年 7 月 27 日公布施行全文 15 條。
2. 民國 105 年立法後,實務執行上陸續有問題浮出,國內金融監理機關仿效外國法例將相關問題
以問答集方式處理。民國 107 年因應 APG 第三輪相互評鑑及洗錢防制法的多次修正,爰對資
恐防制法進行修正,並於同年 11 月 7 日公布施行。
(二) 民國 107 年修法重點
1. 明確化實務執行上所遇到的困難
(1) 考量目標性金融制裁的目的與指定制裁名單的機密性、即時性與專業性,明定主管機關在指
定制裁名單前,得排除行政程序法陳述意見之機會。
(2) 明定受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除名,應經由審議會決議並公告。
(3) 明定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申請對受指定制裁者許可之措施的範圍與法規依據。又主管機關為
許可或限制措施時,得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
(4) 目標性金融制裁之範圍擴及於第三人受指定制裁對象委任、委託或其他原因而為其持有或管
理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且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負有通報義務,並明定違反目標性金融
制裁之處罰。
(5) 明定制裁名單之指定或除名,自公告時生效。
2. 配合洗錢防制法之修正調整法條用語將「重大犯罪」修正為「特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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