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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七)
作者:洪健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七)
三、法令諮詢單位功能(金控銀行內控稽核辦法§34)
(一) 法令遵循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1. 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規章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2. 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符合法令規定。
3. 於銀行業推出各項新商品、服務及向主管機關申請開辦新種業務前,法令遵循主管應出具符合法令及內部規範之意見並簽署負責。
4. 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及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形,並對各單位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成效加以考核,經簽報總經理後,作為單位考評之參考依據。
5. 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6. 應督導各單位法令遵循主管落實執行相關內部規範之導入、建置與實施。
(二) 內部稽核單位得自行訂定所屬單位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及自行評估所屬單位法令遵循執行情形,不適用前項第四款規定。
(三) 銀行業設有國外營業單位者,法令遵循單位應督導國外營業單位辦理下列事項:
1. 蒐集當地金融法規資料,落實執行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確保法令遵循主管適任性及法令遵循資源(含人員、配備及訓練)是否適足等事項,以確保遵守其所在地國家之法令。
2. 建立法令遵循風險之自行評估及監控機制,對於其中業務規模大、複雜度或風險程度高者,並應委請當地外部獨立專家驗證其法令遵循風險自行評估及監控機制之有效性。
(四)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法令遵循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專人辦理。
(五) 前項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四、檢舉制度 (金控銀行內控稽核辦法§34-2)
(一)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為促進健全經營,應建立檢舉制度,並於總機構指定具職權行使獨立性之單位負責檢舉案件之受理及調查。
(二)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對檢舉人應為下列之保護:
1. 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2. 不得因所檢舉案件而對檢舉人予以解僱、解任、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處分。
(三) 檢舉案件之受理及調查過程,有利益衝突之人,應予迴避。
(四) 第一項檢舉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
1. 揭示任何人發現有犯罪、舞弊或違反法令之虞時,均得提出檢舉。
2. 受理之檢舉案件類型。
3. 設置並公布檢舉之管道。
4. 調查與配合調查之流程、迴避規定及後續處理機制之標準作業程序。
5. 檢舉人保護措施。
6. 檢舉案件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與相關文件製作之紀錄及保存。
7. 檢舉案件之處理情形,應適度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檢舉人。
(五) 被檢舉人為董(理)事、監察人(監事)或職責相當於副總經理以上之管理階層者,調查報告應陳報至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複審。
(六)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調查後發現為重大偶發事件或違法案件,應主動向相關機關通報或告發。
(七)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定期對所屬人員,辦理檢舉制度之宣導及教育訓練。
五、風險管理機制 (金控銀行內控稽核辦法§35)
(一)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建立獨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以評估及監督整體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現況、決定風險因應策略及風險管理程序遵循情形
(二) 前項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應經董(理)事會通過並適時檢討修訂。
六、風險控管單位 (金控銀行內控稽核辦法§36)
(一)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董(理)事會報告。
(二) 前項獨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之設置,信用合作社得指定一總社管理單位替代。
試題練習
1. 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銀行業應建立法令遵循主管制度,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形,其自評頻率應為何?
(A) 至少每三個月一次
(B) 至少每半年一次
(C) 至少每九個月一次
(D) 至少每年一次
Ans:B
2.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建立獨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而該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應經下列何者通過並適時檢討修訂?
(A) 股東大會
(B) 董(理)事會
(C) 審計委員會
(D) 以上皆是
An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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