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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三)
作者:洪健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三)
五、內部稽核人員禁制情事 (金控銀行內控稽核辦法§13)
(一) 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1. 明知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或銀行業之營運活動、報導及相關法令規章遵循情況有直接損害利害關係人之情事,而予以隱飾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
2. 逾越稽核職權範圍以外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情事,對於所取得之資訊,對外洩漏或為己圖利或侵害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或銀行業之利益。
3. 因職務上之廢弛,致有損及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或銀行業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等情事。
4. 對於以前曾服務之部門,於一年內進行稽核作業。
5. 對於以前執行之業務或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案件未予迴避,而辦理該等案件或業務之稽核工作。
6. 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或銀行業從業人員或客戶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7. 未配合辦理主管機關指示查核事項或提供相關資料。
8. 其他違反法令規章或經主管機關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二)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隨時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有無違反前項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調整其職務。
六、自行查核 (金控銀行內控稽核辦法§14)
(一) 內部稽核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1. 規劃內部稽核之組織、編制與職掌,並編撰內部稽核工作手冊及工作底稿,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對內部控制制度各項規定與業務流程進行評估,以判斷現行規定、程序是否已具有適當之內部控制,管理單位與營業單位是否切實執行內部控制及執行內部控制之效益是否合理等,並隨時提出改進意見。
2. 訂定自行查核內容與程序,及各單位自行查核之執行情形。
3. 擬訂年度稽核計畫,並依子公司或各單位業務風險特性及其內部稽核執行情形,訂定對子公司或各單位之查核計畫。
(二)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督促各單位(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辦理自行查核,並由內部稽核單位覆核各單位(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查核報告,併同內部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以作為董(理)事會、總經理、總稽核及法令遵循主管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依據。
七、查核頻率 (金控銀行內控稽核辦法§15)
(一) 銀行業內部稽核單位對國內營業、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對其他管理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專案查核;對各種作業中心、國外營業單位及國外子行每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對國外辦事處之查核方式可以表報稽核替代或彈性調整實地查核頻率。
(二) 銀行業稽核單位應將營業單位辦理信託業務、財富管理及金融商品銷售業務有無不當行銷、商品內容是否充分揭露、相關風險是否充分告知、契約是否公平及其他依法令或自律規範應負之義務之執行情形,併入對營業單位之一般查核或專案查核辦理。
(三)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業務查核;每半年至少應對金融控股公司之財務、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辦理一次專案業務查核;另辦理一般業務查核如已涵蓋專案業務查核之項目及範圍,且查核結果無重大缺失事項並於內部稽核報告敘明者,該半年度得免辦理專案業務查核。
(四) 內部稽核單位應將法令遵循制度之執行情形,併入對業務及管理單位之一般查核或專案查核辦理。
八、查核計畫 (金控銀行內控稽核辦法§16)
(一)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依子公司業務風險特性及其內部稽核執行情形,於年度稽核計畫中訂定對子公司之查核計畫。
(二)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除銀行業之國外子行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其內部稽核單位應每半年對子公司之財務、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辦理一次專案業務查核,並納入年度稽核計畫。
(三)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之子公司,應向母公司呈報董(理)事會議紀錄、會計師查核報告、金融檢查機關檢查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已設置內部稽核單位之子公司,並應將稽核計畫、內部稽核報告所提重大缺失事項及改善辦理情形併同陳報,由母公司予以審核,並督導子公司改善辦理。
(四)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總稽核應定期對子公司內部稽核作業之成效加以考核,經報告董(理)事會考核結果後,將其結果送子公司董(理)事會作為人事考評之依據。
九、一般查核 (金控銀行內控稽核辦法§17)
(一) 內部稽核單位辦理一般查核,其內部稽核報告內容應依受檢單位之性質,分別應揭露下列項目:
1. 查核範圍、綜合評述、財務狀況、資本適足性、經營績效、資產品質、股權管理、董(理)事會及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法令遵循、內部控制、利害關係人交易、各項業務作業控制與內部管理、客戶資料保密管理、資訊管理、員工保密教育、消費者及投資人權益保護措施及自行查核辦理情形,並加以評估。
2. 對各單位發生重大違法、缺失或弊端之檢查意見及對失職人員之懲處建議。
3. 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含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自行查核人員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之未改善情形。
(二) 前項之內部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十、內控缺失責任歸屬 (金控銀行內控稽核辦法§18)
(一)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因內部管理不善、內部控制欠佳、內部稽核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未落實、對金融檢查機關檢查意見覆查追蹤之缺失改善辦理情形或內部稽核單位(含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對查核結果有隱匿未予揭露,而肇致重大弊端時,相關人員應負失職責任。內部稽核人員發現重大弊端或疏失,並使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或銀行業免於重大損失,應予獎勵。
(二)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管理單位及營業單位發生重大缺失或弊端時,內部稽核單位應有懲處建議權,並應於內部稽核報告中充分揭露對重大缺失應負責之失職人員。
十一、內部稽核報告交付查閱 (金控銀行內控稽核辦法§19)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將內部稽核報告交付監察人(監事、監事會) 或審計委員會查閱,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報主管機關,設有獨立董事者,應一併交付。
試題練習
1. 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之子公司,應向母公司呈報之內控相關報告,下列何者非屬之?
(A) 董(理)事會議紀錄
(B) 會計師查核 報告
(C) 風險控管演練報告
(D) 金融檢查機關檢查報告
Ans:C
2. 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對銀行業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之單位或人員?
(A) 內部稽核單位
(B) 委任之會計師
(C)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D) 金融檢查機關
An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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