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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四)
作者:洪健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四)
十二、內部稽核人員養成 (金控銀行內控稽核辦法§20)
(一) 內部稽核單位之稽核人員於充任前均應分別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下列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 出任稽核人員應參加稽核人員研習班、電腦稽核研習班或票券稽核研習班六十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
■ 領隊稽核人員應參加領隊稽核研習班十九小時以上課程。
■ 總稽核及正副主管應參加稽核主管研習班十二小時以上課程。
(二) 內部稽核人員(含正副主管及總稽核)每年應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或稽核人員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或銀行業(含母公司)自行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其最低訓練時數,正副主管及總稽核應達二十小時以上,其餘內部稽核人員應達三十小時以上。當年度取得國際內部稽核師證照者,得抵免當年度之訓練時數。
(三) 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前項應達訓練時數二分之一。
(四) 派駐國外之稽核人員,得以參加符合當地法令規定所設立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之訓練課程時數進行認定。
(五)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每年訂定自行查核訓練計畫,依各單位之業務性質對於自行查核人員應持續施以適當查核訓練。
(六)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確認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條件符合本辦法規定,該等確認文件及紀錄應留存備查。
十三、內部稽核人員基本資料 (金控銀行內控稽核辦法§21)
(一)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及服務年資等資料,於每年一月底前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依前項規定申報內部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時,應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是否符合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規定,如有違反者,應於二個月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十四、稽核計畫 (金控銀行內控稽核辦法§22)
(一)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以書面交付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核議,並作成紀錄,如未設審計委員會者,並應先送獨立董事表示意見。年度稽核計畫並應經董(理)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三) 前項提交稽核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
計畫編列說明、年度稽核重點項目、計畫受檢單位、查核性質(一般檢查或專案檢查)、查核頻次與主管機關規定是否相符等,如查核性質屬專案檢查者,應註明專案查核範圍。
十五、內部稽核報告交付查閱 (金控銀行內控稽核辦法§23)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與異常事項及其改善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報主管機關備查。
十六、內部稽核人員養成 (金控銀行內控稽核辦法§24)
(一) 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應於就任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 曾擔任內部稽核單位之稽核人員實際辦理內部稽核工作一年以上者。
■ 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稽核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核研習班,經前述訓練機構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
■ 取得主管機關認定機構舉辦之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測驗考試合格證書,測驗內容應比照前款研習與考試內容。
(二) 國外營業單位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得參加國外專業機構舉辦之稽核專業訓練,或取得國外類似測驗證書,以取代第一項所列條件。
(三) 首次擔任國內營業單位之經理,除應符合第一項之規定外,其中符合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者,並應於就任前或就任後半年內參與內部稽核單位之查核實習四次以上,每次查核項目至少乙項,查核實習累計應至少查核四項以上,並應撰寫實習查核心得報告,呈報總稽核核可後,由總稽核出具證明書併同留卷備查。
(四)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業完成外國銀行對該分行要求之內部稽核所提供之訓練者,如其訓練課程有不低於第一項之條件,得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試題練習
1. 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除正副主管及總稽核另有規定外,其餘之內部稽核人員每年至少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或其所屬銀行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之時數為何?
(A) 30小時以上
(B) 36小時以上
(C) 48小時 以上
(D) 60小時以上
Ans:A
2. 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為具備國內營業單位新派任經理之條件,而參與內部稽核單位之查核實習,其查核項目應累計至少幾項?
(A) 一項
(B) 二項
(C) 三項
(D) 四項
An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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