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性金融商品-2

作者:三民輔考名師

衍生性金融商品-2

選擇權的應用—認購權證

無論是認購或認售權證,其交易的標的,都是股票。所謂「認購權證」,係由證券公司或投資銀行,針對特定一檔上市上櫃股票,所發行具備特定交易條件之有價證券。投資者支付權利金購買此權證後,得在某一特定之期間(美式買權)或特定之時點(歐式買權),以特定之履約價格,向該證券承銷商買進標的股票(實物交割),亦可直接以現金結算的方式,收取股票市價與履約價格間之價差(若市價高於履約價格S>K,則認購權證之履約價值為S-K,即兩者之價差)。

數量比例與價值比例

可以購買的數量—執行比例:
每一單位之認購權證,可以認購的股票單位數量。就當前台灣證交所之規定而論,認購權證之執行比例為1:1。但如果上市上櫃公司增資、減資、合併、股票分割,以及發放股票股利時,執行比例亦須跟著調整。
調整後之執行比例= 除權前一日收盤價/除權參考價×調整前之執行比例
對沖比率(Delta):
用以衡量選擇權價值之波動幅度,對標的股票價格波動幅度之比率。
Delta=δP/δS
其中:P=選擇權價格,δP=選擇權價格波動之差距
S=標的股票價格,δS=標的股票價格波動之差距
若Delta為0.5,則當股票現貨價格上漲10元時,權證應上漲5元
10× 0.5=5元
槓桿倍數(槓桿比率):
即標的股票現貨價格,為選擇權價格的幾倍— 標的股票價格/認購權證價格,用以估算當標的股票價格變動1%時,認購權證將變動多少百分比。
隱含波動率:
係由認購權證之市場價格,所推算出來之標的股票報酬率標準差!因此當隱含波動率大時,即價格波動幅度增加時,根據前面所提過的,將使權證的價格上升。

認購權證之遊戲規則

1.發行之條件資格:
(1)認購權證之標的股票,必須是上市上櫃股票,或是上市上櫃之股票組合。
(2)認購權證發行人之資格,限標的股票發行公司以外之第三人,如證券公司(含承銷商、自營商、經紀商等業務之綜合券商)及銀行,且其最近之財務報告股東權益總額,達「三十億」以上。
(3)若發行人之資格被撤銷,則已發行但尚未上市交易之權證,發行人應於接獲撤銷通知日起「十日內」,加計利息並同時返還價款給認購權證之持有人。
2.認購權證之上市資格:
(1)認購權證申請上市,應具備下列條件:
A.發行單位數:「二千萬個」單位以上,每一單位代表一股。
B.發行總值:新台幣「二億元」以上。
C.持有人分散規定:
a.持有人數須「一百人」以上,其中持有一千至五百單位之權證持有人,不得少於「八十人」,且其所持單位共計逾上市單位之「百分之二十」。
b.單一持有人所持有之單位數,不得逾上市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c.發行人與其關係人,及受僱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之單位數,不得逾上市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三十五」。
d.該權證可認購之標的股票,與其他權證可認購同一股票之總股數,合計不得超過該股票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二十」。
(2)認購權證申請上市者,其標的股票或股票組合應符合下列規範:
A.標的股票總市值,須在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上。
B.股權分散原則:
a.記名股東之總人數,在「一萬人」以上。
b.持有一千股至五萬股以上之股東人數,不得少於「五千人」,且所持有之股份總數,合計不少於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c.於最近三個月,股票之成交股數,佔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3.認購權證之交易模式:
(1)升降單位與股票相同,且以「一千個認購權證單位」為一交易單位。
(2)以標的股票之漲跌,為權證漲跌幅之計算依據。若權證之收盤價30元,標的股票之收盤價為110元,則該權證次一營業日之漲跌幅度為:
110×7%=7.7
故權證價格之漲跌區間為22.3~37.7元。
(3)交易原則—限價申報,集合競價。
(4)交易稅—
A.買賣認購權證:向賣方課徵「千分之一」之交易稅。
B.認購權證執行(履約)時:
a.現金交割:依執行價格,對權證發行人課徵「千分之三」交易稅,並依「標的股票市價」對權證持有人課徵「千分之三」交易稅。
b.實務交割:依執行價格,對權證發行人課徵「千分之三」交易稅,並依「出售標的股票時之市價」對權證持有人課徵「千分之三」交易稅。
(5)相關費用:買賣認購權證之手續費比照股票,以「千分之1.425」為上限。
(6)履約期限:台灣證交所委由集保公司辦理履約相關事宜,集保公司接受券商輸入履約申請,其截止時間為「下午二時三十分」。

融入選擇權的金融創新—結構型商品

透過可附加於債券的選擇權,以創造報酬,連結之標的可為股價、利率,與匯率,又稱之為「連動式債券」,簡稱「連動債」,其中亦區分成「保本行商品」與「高受益型商品」。

一、保本型商品

利用債券利息或部分之本金購買選擇權,可以買入買權或賣權。
其原理一點也不難—固定收益債券+買入選擇權
假使投資人對未來股價走勢看法樂觀,可買入固定收益證券連結股票買權,屆時當標的股價上漲且高於履約價格時,投資人可執行該買權,以獲取高額收益;若未來股價未達到履約價格之水準時,投資人便放棄執行買權,而最大損失僅限於權利金成本,故得以保本。
1.參與率
係連結標的資產報酬權利的比率,即分享選擇權價值的程度。若參與率越高,即用以購買選擇權的債券利息比重越高,投資人之潛在利益就越高,只是必須犧牲掉債券之利息收入。
2.保本率
投資人於到期時可領回之本金額度,假若保本率為95%,則無論連結標的價格之走勢為何,於到期時之價值,絕不低於95%,投資損失鎖定於5%之範圍內。
3.兩者之關係
參與率與保本率為反向關係(互斥)。若參與率越高,則保本率越低,這是因為用以進行選擇權操作之金額提高,故保本率相對降低。

二、高收益商品

與保本型商品完全相反,其原理為—固定收益債券+賣出選擇權
透過賣出買權之方式,賺取權利金,以提高收益。於到期時領回的本金金額無法保證,這是因為當連結標的股價上升時,買權之賣方損失無限,故無法保本。

可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

可轉換公司債,本質雖為公司債,但不同於一般公司債之處,在於此債券於發行特定時間後,債券持有人有權選擇,是否要將公司債按照事先約定之轉換比率,轉換成公司之普通股。所以,其原理為一般公司債+股票買權。特別一提的是,可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係證券商以可轉換公司債為標的,與投資人共同簽訂資產交換契約,使券商不但取得可轉換公司債之買回權利,且得將可轉換公司債出售之金額,做為交換契約之本金,於契約期限內,依照約定之利息與投資人就該可轉債之債息及利息補償進行交換。

一、投資人須承擔之資產交換風險:

1.承銷券商要求買回債券之風險
2.發行公司之信用風險
3.發行公司要求買回債券之風險

二、資產交換之優點:

1.券商之資金運用得以活絡
2.投資管道增加

三、資產交換契約終止之因素:

1.契約到期
2.發行公司要求贖回可轉換公司債

四、可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與單純持有可轉換公司債之異同:

1.進行資產轉換時,投資人之利息收入來源為證券商;單純持有公司債時,利息收入來源為發行公司。
2.資產轉換後,投資人無轉換債券成股票之權利,即公司債之轉換權已落入券商之手;投資人單純持有可轉債者,則享有轉換權。
3.資產交換後,若發行公司買回可轉債,則發行公司將買回之金額,付給證券商;若投資人單純持有可轉債,則發行公司贖回可轉債時,其金額係給付予債券投資人。
4.投資人與證券商均須承擔發行公司之信用風險。


現行我國之選擇權工具

台灣選擇權交易市場,可追溯自民國90年12月,直到民國92年1月起開始有股票選擇權交易。

一、台灣指數選擇權(台指選擇權):

1.交易性質:屬歐式選擇權,僅能於到期日當天履約。
2.單位價格:每一點指數新台幣50元。
3.到期月份:交易當月起算,連續三個月份,另加3月、6月、9月、12月二個接續季月份。譬如,於1月底上市之指數選擇權契約有2月~4月另加6月以及9月,共5個交易月份。
4.單日漲跌幅:同於股票,以前一個營業日大盤加權股價指數收盤價之7%為限。
5.交易時間:每一營業日之上午8:45~下午1:45。
6.最後交易日:契約交割月份之第三個星期三。
7.到期日:最後交易日之次一個營業日。
8.交易稅:
(1)若為到期前之買賣,依權利金之千分之1.25課徵證券交易稅。
(2)若於到期日履約,則依據履約時結算市場價格之千分之1.25,課徵證券交易稅。
9.選擇權交割方式:未沖銷之價內部位,於到期日自動履約,以收受履約價格與結算價格之差額或現金交付。

二、與認購權證似同非同之商品—股票選擇權:

股票選擇權係台灣期貨交易所於民國92年1月20日推出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原則上採取「實務交割」之方式。與認購權證最大之不同處,在於認購權證於發行時,對於其標的股票及發行公司與券商,均有諸多條件限制,故並非每一檔股票都有發行認購權證之資格;而「股票選擇權」之特性,在於:
1.所屬標的:於證交所上市之所有股票。
2.選擇權契約單位:標的證券5,000股。
3.交易性質:屬歐式選擇權,僅能於到期日當天履約。
4.到期月份:交易當月起算,連續三個月份,另加3月、6月、9月、12月四個季月。
5.單日漲跌幅:單日最大漲跌點數,為約定標的股價之當日最大變動金額,除以權利金乘數(5,000元)。
6.交割方式:原則上於到期日申請履約後之第一個營業日,以實物交割。但若為零股或無法取得股票者,則以現金交割。
7.權利金報價單位:
每1點之權利金價格,為新台幣5,000元。
權利金未滿5點:0.01點
權利金5點以上,未滿15點:單位價格為0.05點×5,000元
權利金15點以上,未滿50點:單位價格為0.1點×5,000元
權利金50點以上,未滿150點:單位價格為0.5點×5,000元
權利金150點以上,未滿1,000點:單位價格為1點×5,000元
權利金1,000點以上: 單位價格為5點×5,000元
8.最後交易日:契約交割月份之第三個星期三。
9.到期日:契約交割月份之第三個星期三。
10.交易稅:
(1)若為到期前之買賣,依權利金之千分之1.25課徵證券交易稅。
(2)若於到期日現金結算者,則由買、賣雙方依據現金結算價之千分之1.25,繳交證券交易稅。
(3)若於到期日實物交割者,則由交付股票之一方,依據履約交割價款之千分之3,繳交證券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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