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停車(道交規則第111條):

作者:陳奇澤&程湘

臨時停車(道交規則第111條):

1.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1)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

(2)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3)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

(4)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

(5)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2.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60公分,但大型車不得逾1公尺,在單行道左側臨時停車時,比照辦理。

停車:

1.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道交規則第112條):

(1)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2)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

(3)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

(4)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5)在設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身心障礙者用車不得停放。

(6)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

(7)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8)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9)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10)不得併排停車。

(11)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應切實注意防止車輛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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