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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卡業務與不良債權出售 (一)
作者:洪健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現金卡業務與不良債權出售 (一)
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
一、現金卡定義 (現金卡業務注意事項第 1 點)
(一) 本注意事項所稱現金卡業務,係指銀行及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提供一定金額之信用額度,僅供持卡人憑金融機構本身所核發之卡片於自動化服務設備或以其他方式借領現金,且於額度內循環動用之無擔保授信業務。
(二) 金融機構如發行多功能合一之卡片,其中現金卡部分仍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主管機關 (現金卡業務注意事項第 2 點)
(一) 本注意事項之主管機關為銀行法之主管機關。
(二) 金融機構發行之現金卡於國外使用時,其涉及外匯部分,應依據中央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三、申報與揭露 (現金卡業務注意事項第 3 點)
(一) 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定期向主管機關及其指定之機構申報現金卡業務有關資料,並應依規定於金融機構之網站揭露相關重要資訊。
(二) 前項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應擬訂現金卡業務申報資料之範圍及建檔作業規範,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 金融機構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於網站上揭露之資料,應確保資料之正確性。
四、內控稽核制度 (現金卡業務注意事項第 4 點)
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委外作業並應依「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內控稽核制度 (現金卡業務注意事項第 5 點)
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建立徵授信審核制度,審慎核給信用額度,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申請人應年滿二十歲,申請時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所得或財力資料。
(二) 應確認申請人身分之真實性、具有獨立穩定之經濟來源及充分之還款能力,並瞭解其舉債情形後,再行發卡。
(三) 所核給之信用額度應與申請人申請時之還款能力相當,且核給可動用額度加計申請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含信用卡)歸戶總餘額後,不得超過申請人最近一年平均月收入之二十二倍。金融機構於調高持卡人之可動用額度時,仍應符合本款之規定。
(四) 應訂定核給申請人之現金卡歸戶總額度與其最近一年平均月收入倍數之管理規範,並報董(理)事會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外國銀行在華分行前述董(理)事會應盡之義務由其總行授權人員負責。
(五) 應將申請人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短期間內密集被查詢之情事列為徵授信審核之要項。
(六) 申請人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有「親屬代償註記」者,如不能確認其具有還款能力,不得調高信用額度或另行核發新卡。
(七) 不得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資訊作為核准或駁回之唯一依據,亦不得將其他金融機構登錄於該中心之信用資訊告知申請人、持卡人或第三人。
六、學生申請信金卡規範 (現金卡業務注意事項第 6 點)
金融機構受理學生申請現金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全職學生申請現金卡以二家金融機構為限,每家金融機構首次核給信用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但經父母同意者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二萬元,並禁止針對學生族群促銷。
(二) 現金卡申請書填載學生身分者,金融機構應將其發卡情事通知其父母,請其注意持卡人使用現金卡之情形。
(三) 金融機構發現申請人具有全職學生身分且有持卡超過二家金融機構或每家金融機構核給信用額度已超過新臺幣二萬元之情事,應立即通知持卡人停止卡片之使用。
(四) 前二款之通知事項應於契約上載明。
七、文件申請之必要 (現金卡業務注意事項第 7 點)
(一) 金融機構未收到申請人書面或電子文件申請及完成徵授信審核程序前,不得製發現金卡。
(二) 本注意事項所稱「電子文件」應符合「電子簽章法」之規定。
八、宣告書 (現金卡業務注意事項第 8 點)
(一) 金融機構於核發現金卡前,應以宣告書方式告知申請人重要事項,申請人及金融機構之人員(包含受委託機構之人員)均應於同一宣告書以簽名或其他得以辨識當事人同一性及確定當事人意思表示之方式確認。
(二) 前項宣告書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
九、費用計息之禁止 (現金卡業務注意事項第 9 點)
(一) 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不得將各項費用計入借款本金予以計息,亦不得以複利方式計息。
(二) 金融機構應按持卡人之信用狀況,訂定不同等級之信用風險,並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採取差別利率定價,且定期覆核調整。
十、不當行銷之禁止 (現金卡業務注意事項第 10 點)
(一) 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行銷時,禁止以快速核卡、以卡辦卡、以名片辦卡及其他類似之行銷行為等為訴求,且禁止於街頭(含騎樓)設攤行銷。
(二) 辦卡、核卡、開卡及動用額度時不得給予持卡人贈品或獎品等優惠。
十一、不當行銷之禁止 (現金卡業務注意事項第 11 點)
金融機構應於平面及動態媒體廣告、開卡文件及申請書中加註民眾易懂之警語,例如「借錢不還,再借困難」、「以債養債、終身受害」,其中平面媒體廣告應以八分之一版面刊出,並詳列利率負擔區間及所有費用項目,其字體須顯明且不得小於 14 號字。金融機構採動態廣告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 以請謹慎使用現金卡為訴求主軸,並以八分之一版面全程播出前項警語,且不得以創業、投資等中長期資金周轉使用為訴求。
(二) 利率負擔區間及所有費用以四分之一版面浮現至少四秒鐘,其中利率負擔區間不得低於十二分之一版面。
(三) 於廣告結束時,以全程播出時間之八分之一(至少五秒)及相同音量之聲音播出請謹慎使用現金卡,並以全版面播出下列文字畫面:「第一、請務必確認契約內容;第二、請確實管控收支平衡;第三、請規劃合理償還計畫」。
試題練習
1. 有關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核給客戶信用額度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應依據客戶申請金額核給信用額度
(B) 所核給之額度應與申請人申請時之還款能力相當
(C) 所核給之額度一律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
(D) 所核給之額度一律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Ans:B
2. 有關現金卡行銷,下列何者非「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所禁止之行銷訴求?
(A) 得「快速核卡」
(B) 得「以卡辦 卡」
(C) 得「以名片辦卡」
(D) 得依申請人所得或財力為准駁條件
An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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