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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與資恐之態樣 (五)
作者:徐振弘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洗錢與資恐之態樣 (五)
律師或公證人
客 戶 |
1. 客戶對以下事項過於秘密或迴避 (1) 客戶是誰。 (2) 實質受益人是誰。 (3) 資金來源為何。 (4) 交易進行方式或者該交易之全貌為何。 2. 透過代理人或中間人。 3. 無理由地避免主動聯絡。 4. 不願意提供或拒絕提供交易通常所需資訊、數據和文件。 5. 擔任或曾經擔任公職(政治任命或高層專業任命),或者客戶與政務或常務任命官員有裙帶關係,而 6. 提供虛假或偽造文件。 7. 無法在網路找到客戶之業務單位,或是客戶使用的電子郵件是一般商業上不會使用的網域 (例如 、 8. 據瞭解,客戶為有罪判決確定之人,或目前正因併購犯罪被調查之人,或與犯罪分子聯繫被調查之 9. 與列入涉嫌參與恐怖主義或資助恐怖主義相關活動之人有聯繫或有關係。 10. 對於客戶辨識、資料登錄及可疑交易報告等一般性法律要求,明顯超乎常人瞭解,例如不斷詢問 |
雙方當事人之交易 |
1. 當事人或代表人(中介公司或法律實體之實際控制者)原生於、居住於或登記於高風險國家。 2. 交易雙方沒有明顯商業原因。 3. 當事人彼此具有家族、僱傭、公司或其他關係,令人懷疑相關交易真實性或原因。 4. 短時間之交易內,多次出現相同之交易對象。 5. 交易對象年齡對相關交易而言並不常見,特定是交易對象未達法定交易年齡 ; 或交易對象無行為能 6. 試圖隱藏真正參與交易之人或交易雙方。 7. 實際運作之人並不在正式交易對象或其代表之中。 8. 代表執行之自然人並非適格之人。 9. 交易涉及不合比例之私人資金、無記名支票或現金,尤其是與個人社會經濟狀況或公司經濟狀況不 10. 客戶或第三方提供大量現金,卻作為借款人/債務人之抵押品,而非直接使用這些資金,且欠缺 |
資金來源不尋常 |
1. 第三方資助交易或涉及費用/稅款,無明顯裙帶關係或欠缺合理解釋。 2. 客戶收取或支付外國資金,但該資金與客戶之間並無明顯關聯。 3. 客戶收取或支付高風險國家資金。 4. 客戶無理由卻使用多個銀行帳戶或外國帳戶。 5. 由公司、企業或政府提供資金作為私人用途之支出。 6. 依照該國商業慣例,一般會在合約中明載付款方式,未在簽約時載明付款方式,卻在合約公證之日 7. 還款期限非常短,而欠缺合理解釋。 8. 在約定的還款到期日之前,重複償還抵押貸款,而欠缺合理解釋。 9. 資產以現金購買,然後迅速辦理抵押貸款。 10. 要求改變約定之付款程序,或是欠缺合理解釋,特別地要求與交易慣例不同的付款方式。 11. 欠缺合理解釋或經濟考量,由非信用貸款機構之自然人或法人提供融資。 12. 進行交易所提供之抵押品位於高風險國家。 13. 新登記成立之公司,資本卻顯著增加,或是在短時間內毫無理由地投入大量資金。 14. 來自外國的資本增加,但該資本與公司沒有任何關係,或者該資金來自的國家為高風險地區。 15. 公司收取之資金或資產,與公司的業務、規模或市場價值相比,顯著較高,沒有合理解釋。 16. 各類型的證券交易,當參考各項因素,例如營業額、貿易或業務量、辦公處所、規模大小、系統 17. 不符合公司業務目的、客戶活動或其所屬集團或其他合理緣由之大型金融交易,特別是新設公司 |
法律專業人員之選擇 |
1. 客戶或交易相關之法律專業人員是以遠距方式進行相關交易指示,卻欠缺法律或經濟考量。 2. 法律專業人員欠缺特定的專業經驗,特別是在複雜或大型交易中,其法律專業人員欠缺相關服務提 3. 客戶擬支付較一般行情高出甚多之法律專業費用,卻欠缺合理解釋。 4. 客戶在短時間內多次更換顧問,或無正當理由聘請多名法律顧問。 5. 公認證的商業活動顯然與法律實體或自然人行為表現之規模、年齡或活動不一致。 6. 客戶委任事項曾被其他律師拒絕或被其他律師終止委任關係。 |
委任事項之性質 |
1. 交易不尋常: (1) 交易的規模、性質、頻率或執行方式與常情不同。 (2) 根據一般的行情價格推算資料或法律專業人士判斷,所申報之交易價格與實際價格之間存在顯 (3) 非營利組織要求提供服務之目的或交易,與該組織宣稱之服務不同或非該組織典型之服務。 2. 客戶端: (1) 客戶從事的交易與一般專業或商業活動不符。 (2) 客戶對所要求專業活動性質、標的或目的等,表明欠缺相關認知或了解。 (3) 客戶表示需要設立或管理法人或組織,卻不循相關核准程序,且相關目的解釋不清、或與正常 (4) 經常變更法人結構和管理成員。 (5) 要求以捷徑或超乎常速方式完成交易。 (6) 對委任酬金完全不感興趣。 (7) 客戶要求引薦金融機構,以確保其金融服務之靈活性。 (8) 客戶在欠缺法律或經濟考量下,創設複雜所有權結構。 (9) 相關的架構設計涉及多個國家,但該等國家與客戶或交易沒有明顯關聯,也欠缺法律或經濟上 (10) 客戶在短時間內併購具有共同交集(如相同合夥人或股東、董事、註冊公司地址、公司目的等) (11) 針對客戶所述、或其過往交易或公司活動,缺乏相關文件可資佐證。 (12) 若干在短時間內之交易都有共同點,卻難以合理解釋共同的原因。 (13) 連續性進行的不動產交易,交易價格異常增值或價格瞬間攀高。 (14) 客戶放棄交易,卻不在乎相關費用或可回收的資金金額。 (15) 客戶不合理地更改指示,特別是客戶在交易最後一刻才更改指示更屬異常。 (16) 客戶委聘律師專門處理文件或其他物品的保存、使用客戶之帳戶處理大額資金,而非提供法律 (17) 交易缺乏合理商業/金融/稅務或法律上原因。 (18) 交易或交易所使用的結構複雜,導致稅負及相關費用明顯增加。 (19) 以異於常情的方式尋求管理或處置資產之委託書,卻欠缺合理解釋。 (20) 投資不動產的交易,客戶卻完全不考慮不動產所在區域特性或增值性。 (21) 客戶委任的訴訟案件以極快或極為容易的方式和解,律師在期間幾乎難以參與或了解。 (22) 客戶在沒有任何原因或相對應交易前提下,指示向第三方支付款項。 |
會計師
( 一 ) 客戶生活型態明顯高於現有財務能力。
( 二 ) 客戶的支票給付金額與銷售金額不一致(即異常來源之收付款項)。
( 三 ) 客戶每年更換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或會計師。
( 四 ) 客戶不清楚公司帳務資料存放位置。
( 五 ) 客戶執行與其正常活動或職業無關之活動,且無法提供合理解釋。
( 六 ) 會計師未與客戶面對面往來。
( 七 ) 客戶就資金往來之指示與其個人或事業體完全無關。
( 八 ) 客戶要創業或投資,但似乎欠缺相關創業的跡象或有先前獲利之脈絡。
( 九 ) 客戶不希望進行政府要求之申報或核准程序。
( 十 ) 客戶支付額外費用,購買無需購買之保險。
( 十一 ) 公司債務不存在或已清償,卻顯示在最新財務報表中。
( 十二 ) 依業務性質應該要有員工,卻沒有員工之公司。
( 十三 ) 公司支付境外公司不尋常之顧問費用。
( 十四 ) 公司帳務顯示銷售狀況已不敷成本,處於虧損狀態,但公司卻莫名地放任持續虧損。
( 十五 ) 公司股東借貸情形與公司業務活動不一致。
( 十六 ) 檢視公司交易商業憑證,發現商業活動與事實不符,也無法透過公司帳簿進行追蹤。
( 十七 ) 公司在正常業務範圍外,支付大額款項予子公司。
( 十八 ) 公司取得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制度薄弱國家或設於租稅天堂之企業所開立之商業發票。
( 十九 ) 公司收購大量個人和消費者資產(如遊艇、豪華汽車、個人住宅和別墅),而該收購行為與其一
般商業慣例或該行業特有慣例不同。
( 二十 ) 公司針對關係企業聘僱多家事務所之審計人員及顧問。
( 二一 ) 客戶之法律結構經過多次更改(名稱變更、所有權轉讓、公司所在地變更)。
( 二二 ) 客戶之管理階層似乎是依莫名原因或不恰當之人員指示行事。
( 二三 ) 公司客戶專業顧問或管理人員經常或無合理原因改變。
( 二四 ) 員工數量或組織結構與業務規模或性質不符(例如考慮員工數目和所用資產,公司營業額不合理
地過高)。
( 二五 ) 公司收到無商業理由之大額跨國支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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