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稅制 (三)

作者:齊名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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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稅制 (三)

信託稅制 (三)

 

五、契稅、營業稅、房屋稅及印花稅

   (一) 契稅

         1. 應申報繳納契稅之情形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不動產者,除該不動產屬開徵土地增值
            稅區域之土地外,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2. 契稅課稅情形(不動產為信託財產時)

信託關係 契稅
  信託行為成立時  






1. 受託人變更  
2. 自益信託之信託關係消滅  
3. 遺囑信託之信託關係消滅  
4.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 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
應由歸屬權利人申報
繳納贈與契稅
5. 受託人買賣應課契稅之不動產(信託 財產)或轉為自有財產時
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
✓表示須課徵該稅負

         3. 其他規定

            (1) 贈與契稅為契價之 6%。

            (2) 申報期限為不動產移轉 30 日內。

   (二) 房屋稅

納稅義務人

1. 原則上:受託人

2. 例外:若符合規定之公益信託,因該信託關係取得之房屋,直接供辦理公益活動使用
    者,免徵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 第 15 條第 1 項

申報免徵 納稅義務人應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三) 營業稅

課稅原則
⇒ 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在國內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者,原則上,應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不適用應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之情形

⇒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 因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 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或信託關係消滅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1 條

公益信託免徵營業稅與不計入受託人銷售額之情形

⇒ 公益信託免徵營業稅
    受託人因公益信託而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
    外,全部供作該公益事業之用者,免徵營業稅。

⇒ 公益信託不計入受託人之銷售額
    第 1 點標售、義賣及義演之收入,不計入受託人之銷售額。
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8-1 條

   (四) 印花稅

         1. 信託契約如未於契約載明或註記收到銀錢文字者,應免納印花稅。

         2. 若以信託申請書代替信託手續費收入憑證者,則應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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