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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稅制 (三)
作者:齊名揚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信託稅制 (三)
五、契稅、營業稅、房屋稅及印花稅
(一) 契稅
1. 應申報繳納契稅之情形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不動產者,除該不動產屬開徵土地增值
稅區域之土地外,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2. 契稅課稅情形(不動產為信託財產時)
信託關係 | 契稅 | |
信託行為成立時 | ||
存 續 中 或 消 滅 時 |
1. 受託人變更 | |
2. 自益信託之信託關係消滅 | ||
3. 遺囑信託之信託關係消滅 | ||
4.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 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 | ✓ 應由歸屬權利人申報 繳納贈與契稅 |
|
5. 受託人買賣應課契稅之不動產(信託 財產)或轉為自有財產時 | ✓ | |
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 | ||
✓表示須課徵該稅負 |
3. 其他規定
(1) 贈與契稅為契價之 6%。
(2) 申報期限為不動產移轉 30 日內。
(二) 房屋稅
納稅義務人 |
1. 原則上:受託人。 2. 例外:若符合規定之公益信託,因該信託關係取得之房屋,直接供辦理公益活動使用 |
申報免徵 | 納稅義務人應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
(三) 營業稅
課稅原則 |
⇒ 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在國內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者,原則上,應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
不適用應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之情形 |
⇒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 因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 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或信託關係消滅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
公益信託免徵營業稅與不計入受託人銷售額之情形 |
⇒ 公益信託免徵營業稅 ⇒ 公益信託不計入受託人之銷售額 |
(四) 印花稅
1. 信託契約如未於契約載明或註記收到銀錢文字者,應免納印花稅。
2. 若以信託申請書代替信託手續費收入憑證者,則應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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