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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銀行業務 (二)
作者:齊名揚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保管銀行業務 (二)
四、全權委託投資保管銀行業務(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1. 全權委託投資之定義及有價證券保管銀行
全權委託投資之定義 | |||||||||||||||||||||
指對客戶委任交付或信託移轉之委託投資資產,就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 項目之投資或交易為價值分析、投資判斷,並基於該投資判斷,為客戶執行投資或交易之業務。 第 5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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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 | |||||||||||||||||||||
得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 1. 信託業-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3.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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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權委託投資有價證券保管銀行 | |||||||||||||||||||||
● 定義 ● 應符合之信用評等
● 全權委託投資資產 第 53 條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委任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由客戶將資產全權委 2.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得自行保管信託財產;其自行保管者,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除前項(信託業兼營)情形外,不得保管受託投資資產。 4.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客戶為信託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得由客戶自行保管委託投資資 ● 契約之簽定 第 61 條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 2. 應與客戶與保管機構另行簽訂委任或信託契約。但法令規定得自行保管委託投資資產者,不在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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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保管業務 | |||||||||||||||||||||
全權委託投資保管機構執行保管業務時,應先審核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約定之範圍及限制事項。 |
2. 全權委託投資有價證券保管銀行之作業
1. 保管銀行之服務項目 |
1. 帳戶之開設。 2. 資產之保管。 3. 投資決定書。 4. 投資交易之執行。 5. 買賣之交割。 6. 越權交易處理。 7. 帳務之處理。 8. 收益之領取。 9. 通知之義務。 10. 股權之行使(信託關係方有之服務項目)。 |
2. 帳戶之開設 |
1. 簽訂三方權義協定書,由以下人員共同簽訂: (1) 委任人-客戶。 (2) 受任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3) 全權委託保管機構。 2. 三方各自簽訂之契約。 (1) 委任人與保管機構,簽訂委任契約或信託契約。除法令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接受共同 A. 簽訂委任契約 (A) 應由保管銀行依據委任契約代理委任人與證券商開立投資買賣帳戶或期貨交易帳戶,受 (B) 開立投資買賣帳戶投資買賣帳戶或期貨交易帳戶,應以客戶名義為之,帳戶應載明客戶 B. 簽訂信託契約 (2) 受任人與保管機構,簽定開戶暨受託契約。 (3) 委任人與受任人,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 |
3. 資產之保管 |
1. 委託投資資產之獨立性 第 51 條 2. 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接受單一客戶委託投資資產之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萬元。 3. 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接受委託人原始信託財產應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4. 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將委託人交付之信託財產委由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保管。 5. 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應由客戶自行指定之。 6. 委託投資資產,應於簽約時一次全額存入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增加委託投資資產時,亦同。但委託 7. 委任人將全權委託投資資金委任保管機構保管時,應於保管機構開立保管帳戶,載明委任人及受任 |
4. 投資決定書 |
1. 作成投資決定書 2. 執行買賣時,應交付投資決定書 3. 投資決定書應載明決定買賣之證券種類、數量、價格及時機等事項。 |
5. 投資交易之執行 |
1. 依據投資決定書依序下達買賣指示 2. 不得將不同帳戶之買賣合併於同一委託書處理 |
6. 買賣之交割 |
1. 同一客戶之不同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於辦理買賣交割、保證金與權利金收付或結算交割時,不得相 2. 受任人製作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交割指示函、款項收付指示函或期貨交易明細表,應即送達全權委 3. 蒐集及建立受任人有權人員簽章樣式或(及)密碼。 4. 證券商與保管銀行應建立及蒐集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公司債、及其他有價證券等交易標的樣張。 |
7. 越權交易處理 |
1. 由保管機構就越權部分出具越權交易通知書 2. 受任人應負履行責任將越權交易之款、券撥入客戶之投資保管帳戶,由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3. 越權交易買進或賣出之款券或證券相關商品,受任人應於接獲越權交易通知書之日起為相反之賣出 |
8. 帳務之處理 |
保管機構應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委任人投資保管帳戶之有價證券明細表及銀行存款明細表,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交付委任人。 |
9. 收益之領取 |
由保管機構收取,並以書面通知受任人。 |
10. 股權之行使 |
1. 委任契約-由委任人行使之 2. 信託契約-由保管機構行使之。 |
11. 通知之義務 |
1. 受任人違反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通知 (1) 客戶人發現受任人違反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時,得通知投信公會。 (2) 全權委託保管機構發現受任人違反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時,應即通知投信公會及客戶。 (3) 投信公會接獲上開通知經查明屬實後,除依規定積極處理外,必要時應作成書面函報金管會。 (4) 客戶就受任人前項違約,除得依約終止契約外,其因此所生之損害,得向受任人請求損害賠 2. 遭法院命令查封、扣押或強制執行等時客戶應自行履行相關義務 |
五、其他有價證券之保管銀行業務
其他有價證券之保管銀行業務 |
1. 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而提存有價證券之保管銀行業務。 2. 投資型保險商品之保管銀行業務。 3. 證券商債券之保管銀行業務。 4. 營業保證金之保管銀行業務。 |
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而提存有價證券之保管銀行業務 |
1. 海外存託憑證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4 條 2.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3. 保管機構之業務項目 (1) 有價證券之保管、收益領取。 (2) 配合存託機構辦理海外存託憑證之兌回、出售、再發行及收益分配。 (3) 擔任其國內之代理人,辦理國內有價證券買賣開戶、有價證券權利行使、結匯申請及稅捐繳納 |
投資型保險商品之保管銀行業務 |
1.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保險人經營投資型保險之業 2. 保險人應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利益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第 6 條 3. 保險人應將專設帳簿之資產交由保管機構保管 |
證券商債券之保管銀行業務 |
1. 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債券成交者,如為債券附條件買賣者 (1) 除買賣標的為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外,其券之給付得以證券商所指定之 (2) 如為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者,其券之給付應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 2. 保管機構除保管實體債券外,最主要之工作為開具債券存摺,以供證券商辦理交割。 |
營業保證金之保管銀行業務 |
1. 應繳存設置保證金及營業保證金之事業 2. 營業保證金,均應存放於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達一定等級以上之保管銀行。 3. 營業保證金之提存方式 (1) 多以現金、定存單、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2) 若以無實體公債充當營業保證金,保管機構應以「○○銀行保管○○營業保證金專戶」名義, 4. 營業保證金不得逕行抵銷、質設及為任何處分。 5. 營業保證金應於提取、動用或移轉前,報請證期局核准始得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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