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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務 (四)
作者:洪健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信託業務 (四)
(十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基金保管機構:
■ 經金管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十五條規定處以停止其執行基金保管業務一個月以上、二年以下處分期限尚未屆滿。
■ 未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十三) 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除經金管會核准外,不得擔任各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基金保管機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59II)
■ 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達百分之十以上。
■ 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或監察人,或其董事、監察人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持有其已發行股份總數達百分之十以上。
■ 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董事或監察人。
■ 擔任基金之簽證機構。
■ 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屬於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或互為關係企業。
■ 其他經金管會為保護公益規定不適合擔任基金保管機構。
五、全權委託投資保管業務
(一) 保管銀行應與委任人個別簽訂,不得接受共同委任。
(二) 保管資產應按投資代理人(受任人)別阻隔,再按委任人別分戶設帳管理。
(三) 全權委託投資之資金與投資代理人及保管銀行之自有資金應分別獨立。
(四) 全權委託投資之資金,應一次全額(至少新台幣五百萬元)存入保管銀行。
(五) 委託投資之資產或以委託投資資金所購入之資產,如為有價證券,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均應委託集保公司保管。
(六) 辦理交割時,同一委任人之不同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不得互相辦理款券轉撥。
(七) 對投資代理人的交割指示函有逾越委任契約所訂交割範圍限制(即越權交易)或有爭議未能及時解決時,保管銀行應就越權部分出具越權交易通知書,通知委任人、投資代理人、交易對象及投信投顧公會。
(八) 保管銀行代理委任人與證券商或其他交易對象簽訂之相關契約中,應將越權交易之交割履行及違約係由投資代理人負責而與委任人無關之意旨載入。
(九) 應依規定於每月終了五個營業日內編製上月份委任人投資保管帳戶之有價證券明細表(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及銀行存款餘額表交付投資代理人。
(十) 應依規定於每月終了五個營業日內將上月份委託投資資金(產)之買賣證券明細表及庫存資產狀況表寄送予委任人。
(十一) 投資代理人(投顧/投信公司)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遵守下列規定:
■ 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每營業日持有未沖銷多頭部位之期貨契約總市值加計買進選擇權買權、賣出選擇權賣權及賣出選擇權買權之履約價格乘以契約成數或契約單位總額,不得超過該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且不得大於該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可運用資產。
■ 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每營業日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總額加計買進該公司股票選擇權買權及賣出該公司股票選擇權賣權之履約價格乘以契約單位總額,不得超過該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每營業日未沖銷之買進選擇權之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該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六、外國人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保管銀行業務
(一)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應檢具相關書件向臺灣證券交易所登記。
(二)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有價證券及其資金運用,應以保管機構受託保管專戶之名義,在國內金融機構開設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之新臺幣帳戶,此帳戶僅供交割之用途。
(三) 保管銀行辦理國外投資人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收入)之匯出,取得稽徵機關核准委託代理申報及繳納稅捐之證明文件或稽徵機關出具之完稅證明。
(四) 資金運用庫存資料,應由保管機構設帳,逐日詳予計載,並向外匯主管機關通報前一日資金匯入匯出情形。
(五) 保管銀行應依規定於每月終了十日內編製上一月份證券買賣明細、資金匯入、出情形及庫存資料等,向外匯主管機關申報,並提供予證券交易所登錄。
共同信託基金
一、公開募集
共同信託基金係信託業就一定之投資標的,以發行受益證券或其他表彰 受益權證明文件之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並為該不特定多數人之利 益而運用信託資金,信託業募集之共同信託基金,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占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額度40%以上或可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達新台幣六億元以上者,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二、記名式
(一) 共同信託基金之受益證券應為記名式。
(二) 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由受益人背書轉讓之,但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通知信託業,不得對抗該信託業。
三、期貨交易額度限制
除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兼營期貨信託業務外,運用於期貨交易法第三條之期貨交易契約總市值,不得超過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額度之 40%。
四、貨幣市場投資額度限制
非貨幣市場共同基金者,其投資於貨幣市場標的之總額,不得逾其募集發行額度之 30%。
五、貨幣市場共同基金運用標的到期日及存續期間之限制:
■ 限運用於剩餘到期日在一年內之標的。
■ 基金加權平均存續期間不大於 180 日。
■ 評價方法應採成本法,即成本加應計利息加減折溢價攤銷。
試題練習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係以無實體公債充當營業保證金,保管銀行應以下列何種名義登記?
(A) 集保公司
(B) 保管銀行本身
(C)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D) XX銀行保管XX營業保證金專戶
Ans:D
2. 如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額度為新台幣五十億元,則可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達多少金額以上者,應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A) 新台幣一億元
(B) 新台幣三億元
(C) 新臺幣五億元
(D) 新台幣六億元
An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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