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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務 (五)
作者:洪健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信託業務 (五)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
一、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是指信託業受託金錢信託,依信託契約約定,委託人同意其信託資金與其他委託人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者,亦即由信託業就相同營運範圍或方法之信託資金設置集合管理帳戶,集合管理運用。
二、流動性資產比重下限
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業務,持有流動性資產(含現金及銀行存款、公債、短期票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洽商中央銀行同意之資產)占所設置個別集合管理帳戶淨資產價值之比率,不得低於 5%。
三、新台幣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設置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以新台幣收付信託資金運用於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於同一日內累積結匯金額在 2,000 萬美元以上時,其投資金額之匯出應按結匯金額至少 50%之比例辦理換匯或換匯換利(CCS)交易。
四、信託業信評要件
信託業申請設置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須為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五、發行人信評要件
信託業運用信託資金(包括不指定金錢信託),辦理銀行存款時所存放之金融機構或投資公司債、短期票券、金融債券時,該公司債、短期票券及金融債券之發行人,均須為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所謂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係指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經標準普爾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以上。
(二) 經穆迪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 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以上。
(三) 經惠譽國際信用評等公司 Fitch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以上。
(四)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級 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級以上。
(五)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twn) 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twn) 級以上。
(六) 經台灣穆迪信用評等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 Baa3.tw 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3 級以上。
信用評等機構 |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 |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 |
標準普爾 (Standard & Poor′s Corp) | BBB-級以上 | A-3 級以上 |
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 Baa3 級以上 | P-3 級以上 |
惠譽國際信用評等公司 (Fitch Inc.) | BBB-級以上 | F3 級以上 |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 twBBB-級以上 | twA-3 級以上 |
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公司 (台灣分公司) | BBB-(twn)級以上 | F3(twn)級以上 |
台灣穆迪信用評等公司 (台灣分公司) | Baa3.tw 級以上 | TW-3 級以上 |
六、投資標的限制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之運用範圍,以具有次級市場之投資標的為原則,並不得辦理放款,提供擔保或從事信用交易。
七、計算資產價值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除約定條款另有約定外,信託業應每一營業日就各管理運用帳戶,分別計算其每一信託受益權之資產價值。
八、不得公開招募
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業務,其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不得涉及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行為,且不得以其他類似基金之名稱為廣告行銷。
九、不具次級交易市場標的之運用限制
次順位公司債、次順位金融債券等因不具次級交易市場,本不得為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之範圍,但為提升集合管理帳戶信託財產運用之信度及廣度,金管會已於 92 年 10 月核定信託業得經核准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於次順位公司債、次順位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但應遵守之規定如下:(台財融 (四) 字第 0914001237 號函)
(一) 投資於次順位公司債以上市或上櫃者為限。
(二) 投資於次順位公司債、次順位金融債券及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其信用評等應符合下情形之一:
1. 經標準普爾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以上。
2. 經穆迪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以上。
3. 經惠譽國際信用評等公司 Fitch 評定,債務信用評等達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以上。
4.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twBBB 級以上。
信用評等機構 | 債務發行評等 |
標準普爾 (Standard & Poor′s Corp) | BBB 級以上 |
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 Baa2 級以上 |
惠譽國際信用評等公司 (Fitch Inc.) | BBB 級以上 |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 twBBB 級以上 |
十、選擇權交易
信託業辦理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以新台幣收付信託資金運用於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本金,為外匯避險需求得辦理新台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惟限於陽春型(Plain Vanilla)選擇權交易,且其名目本金不得超過該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本金。
金融資產證券化
一、創始機構與受託機構之區隔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創始機構與受託機構不得為同一關係企業。
二、借入款限定用途
除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另有規定外,受託機構不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而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所定借入款項之目的,應以配發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為限。
三、閒置資金運用範圍
特殊目的信託中屬於信託財產之閒置資金,其運用範圍以下列為限: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13)
■ 銀行存款。
■ 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 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 購買經主管機關規定一定評等等級以上銀行之保證、承兌或一定等級以上信用評等之商業票據。
■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運用方式。
四、私募對象
(一)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僅得對下列對象(以下稱特定人)進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私募:
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法人、機構或基金。
(二) 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應募人數不得超過 35 人)。所稱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係指下列二者:
■ 對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有充分瞭解之國內外自然人,且於應募或受讓時,其本人淨資產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或本人與配偶淨資產合計超過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或最近兩年度,本人年度平均所得超過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或本人與配偶之年度平均所得合計超過新台幣二百萬元。
■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總資產超過新台幣五千萬元之法人或基金、信託業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超過新台幣五千萬元,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資金超過新台幣五千萬元。
試題練習
1. 辦理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廣告及促銷活動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可對特定人招募
(B) 不可於媒體宣傳
(C) 不可以類似基金方式募集
(D) 得以「基金」之名稱行銷
Ans:D
2. 下列何者非為資產基礎證券之私募條件?
(A) 年所得150萬元以上自然人
(B) 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50人
(C) 總資產5,000萬元以上之票券公司
(D) 銀行業
An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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