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行為規範-2

作者:林小元

人員行為規範-2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業人員行為準則

(一)基本原則

負責人、業務人員及所有受僱人員應秉持下列之業務經營原則,共同為維護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之聲譽與發展而努力:(行為準則§3)
1.忠實誠信原則:應遵守並奉行高標準的誠實、清廉和公正原則,確實掌握客戶之資力、投資經驗與投資目的,據以提供適當之服務,並謀求客戶之最大利益,不得有誤導、詐欺、利益衝突或內線交易之行為。
2.勤勉原則:公司員工應於其業務範圍內,注意業務進行與發展,對客戶的要求與疑問,適時提出說明。無論和現有客戶、潛在客戶、雇主或職員進行交易時,都必須秉持公正公平且充分尊重對方。
3.善良管理人注意原則:應以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及注意,確實遵守公司內部之職能區隔機制,以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及管理客戶委託之資產,並提供最佳之證券投資服務。
4.專業原則:應持續充實專業職能,並有效運用於職務上之工作,樹立專業投資理財風氣。
5.保密原則:妥慎保管客戶資料,禁止洩露機密資訊或有不當使用之情事,以建立客戶信賴之基礎。

(二)個人交易管理

1.經手人員於到職日起十日內應出具聲明書及依公司所制定之制式表格申報本人帳戶及利害關係人帳戶持有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之名稱及數量等資料。應申報之資料範圍,股票部分,其股票名稱、成交日期、交易別(買或賣)、交易股數、交易單價及總額、淨增(減)股數、累計持有股數;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其名稱、交易日期、交易別(買或賣)、交易數量、交易單價及總額、及累計持有數量等。(行為準則§5)
2.經手人員於在職期間應依公司所制定之制式表格,每月十日前彙總申報前一月本人帳戶及利害關係人帳戶每一筆交易狀況,應申報之資料範圍,股票部分,其股票名稱、成交日期、交易別(買或賣)、交易股數、交易單價及總額、淨增(減)股數、累計持有股數;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其名稱、交易日期、交易別(買或賣)、交易數量、交易單價及總額、及累計持有數量等,當月無交易者,無需申報。公司於必要時,可要求該人員出具由所開戶之證券商及期貨商所開立之交易證明。(行為準則§6)
3.利害關係人包括:(行為準則§7)
(1)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2)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利用他人名義投資有價證券及其衍生性金融商品而直接或間接受有利益者。
4.經手人員為其個人帳戶買入某種股票後三十日內不得再行賣出,或賣出某種股票後三十日內不得再行買入。(行為準則§11Ⅰ)
5.經手人員自知悉公司推介予客戶某種有價證券或為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執行及完成某種股票買賣前後七日內,不得為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帳戶買賣該種有價證券。(行為準則§11Ⅱ)
6.因節慶或依風俗慣例所為之饋贈,每位員工每次自同一公司所收受者及公司每次提供予同一公司之同一對象者,其禮品價值均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行為準則§15)
7.無論是客戶書面或口頭的申訴案件,客戶服務相關部門均應逐日詳細登載。應至少包括以下各項:申訴日期、傳達方式(信件/傳真/電話/會議/其他)、客戶姓名、編號、經辦人員、申訴性質、處理人員、處理結果、回覆日期、類似申訴是否持續發生等。主管應指派資深同仁保管上述檔案記錄,且至少每季一次交由部門主管及督察主管核閱。(行為準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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